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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5日 1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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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15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佈(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草案,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草案規定了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採取的強制措施:

  一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用人單位欠繳之日起10日內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催告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義務和相關法律後果。

  二是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查詢情況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並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要求該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以及擔保財産抵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置方式。

  四是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公佈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原勞動保障部1999年發佈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草案共6章38條。

  在社會保險費繳納方面,草案完善了繳費方式,刪去原辦法規定的以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修改為到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或者與社保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繳納;完善了基金管理,將原辦法中有關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應當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內容,分別修改為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再強調國有商業銀行的限制性規定;增加了個人繳費,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繳費,也可以委託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代扣。

熱詞:

  • 用人單位
  • 社會保險費
  • 強制措施
  • 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