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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瘦肉精"案定罪獲肯定 食品安全沉疴需重典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5日 1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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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瘦肉精”案折射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趨勢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獲社會肯定 食品安全沉疴需用重典懲治

  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並從重從快從嚴打擊,充分發揮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職能。此案向社會昭示:沉疴還需猛藥,亂世須用重典。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誰膽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以身試法,都必將受到司法的嚴厲懲處。

  “你看這肉多新鮮。”11月14日早上,初冬的陽光暖暖的,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汝河路上一個農貿市場的肉食區內,人頭攢動,商販們笑著與顧客討價還價。

  而在8個月前,一場風波的發生,使他們幾乎沒有生意。

  今年3月,肉製品生産企業雙匯公司收購瘦肉精喂養的生豬一事被曝光,市民們安全食用豬肉的信心普遍下降,購買率也大幅度下降。

  汝河路農貿市場一名姓張的商戶對《法制日報》記者説,近兩個月來,他們的生意逐漸好轉,尤其是入冬以來,灌香腸、做熏肉的市民多了起來。

  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在近日舉行的第九屆中國食品安全年會上説,9個部門聯合開展的“瘦肉精”專項整治行動已經查處案件12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980余人,地下非法生産銷售網絡基本被摧毀。

  《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自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以來,截至目前,河南省查處“瘦肉精”案件共56起148人。其中,最高刑期的是今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瘦肉精”案件主犯劉襄的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那麼,當時為何下此判決?意義何在?《法制日報》記者今日就此採訪了河南省法官及有關專家。

  “瘦肉精”案如何審

  “食品問題無小事。進入法院審判環節後,要在法律的框架內,作出符合省情、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的判決。”雖然時隔7個月之久,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程慎生對省高院院長張立勇的這番話仍記憶猶新。

  雙匯“瘦肉精”事件發生後,4月2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帶領程慎生等省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到濟源雙匯食品公司進行調研。看到偌大的生産車間、屠宰車間內機器停轉、産品封存,空無一人,張立勇深表痛惜。濟源市主要領導説,“瘦肉精”事件發生後,這家公司停業整頓,2000名員工下崗待業。

  後來,張立勇在與當地政法機關負責人座談時説:“要通過法律的精準打擊,逐步恢復人民群眾食品消費的信心。”

  “法院的判決要突出法律和省情的最佳結合,促使社會各界牢固樹立食品安全意識……”在張立勇的建議下,河南省相關法院對如何審理“瘦肉精”案件進行廣泛論證。 

  在定罪量刑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廣泛深入調研、查閱大量案例、諮詢有關專家的基礎上,召開座談會,就“瘦肉精”案件中有關罪名的犯罪數額、情節等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具體適用標準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産、銷售、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提出,審理要抓住重點,抓住源頭,對明知有害而去製造、銷售“瘦肉精”的,要嚴厲打擊;對故意不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也要嚴懲不貸;對於涉案養殖戶的問題,要準確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特別是在認定普通養殖戶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人為地拔高。

  “各地法院要審慎處理好每一起‘瘦肉精’案件,全面推進審判公開,讓更多的人民群眾參與進來。使群眾通過旁聽案件審理,使他們明白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什麼行為是違法的,什麼行為是犯罪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強調,要通過審判發揮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提高社會各界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的意識。

  定罪量刑依據何在

  7月25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一時成為網絡最熱的話題。

  當天,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瘦肉精”案件的主犯定罪量刑,其中,主犯劉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瘦肉精”事件中,存在瀆職行為的王二團等國家工作人員被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刑罰。 

  宣判後,與之有關的網絡相關消息,點擊瀏覽量突破百萬人次,新聞跟帖和論壇帖文達萬餘條。記者注意到,大家都提出了同一個問題:為什麼要這樣定罪量刑?

  據了解,對劉襄等人的行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在國內有關食品的犯罪案件審判中,還是第一次。在罪名的確定上,河南省法院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條文和相關案例。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非法生産、銷售“瘦肉精”,或在生産、銷售的飼料中添加“瘦肉精”或銷售明知是添加“瘦肉精”的飼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使用“瘦肉精”養殖動物,或銷售明知含“瘦肉精”的動物,或為明知含“瘦肉精”動物提供屠宰、加工服務或銷售其製品的,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位不願具名的資深刑事法官認為,兩高的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瘦肉精”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對非法經營罪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對實踐中具有多重身份的銷售“瘦肉精”者如何確定罪名不夠明確。

  “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並從重從快從嚴打擊,充分發揮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職能。此案向社會昭示:沉疴還需猛藥,亂世須用重典。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誰膽敢冒天下之大不韙,以身試法,都必將受到司法的嚴厲懲處。”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立文在闡述為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劉襄等人定罪處罰時如是説。

  田立文稱,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食品安全事件責任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為全國首例,此舉對震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違法事件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標誌意義,將對今後處理此類案件起到“指南針”、“風向標”和“定位儀”的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邸瑛琪對田立文的觀點表示認同。

  邸瑛琪認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劉襄等人生産、銷售“瘦肉精”的行為造成了現實的重大危害,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一量刑幅度之間選擇適當的刑罰。

  邸瑛琪分析認為,劉襄等人作為研究化工産品的專業人員,清楚地知道“瘦肉精”具有相當的毒性,動物食用後會在動物組織中形成殘留,特別是可以“終生”殘留于肝、腎、肺等內臟中。人食用含有過量“瘦肉精”的肉製品後,會出現肌肉震顫、心慌、戰栗、頭痛、噁心、嘔吐等中毒症狀,甚至導致死亡。在對危害結果具有主觀明知的情況下,卻不惜採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牟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于不顧,積極追求犯罪目的實現,屬於故意犯罪。

  邸瑛琪同時認為,劉襄等人違法經營數額巨大,獲取非法利潤數額巨大。而且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以直接損失計算,僅河南濟源雙匯食品有限公司受“瘦肉精”事件的影響,造成各种經濟損失4503.86萬元。間接損失數額更加驚人:據河南省焦作市畜牧局統計,案發後生豬月平均出欄數減少了6.25萬頭,下降48.26%。月平均損失9131.25萬元。兩個半月來,僅河南省焦作市轄區共遭受經濟損失2.28億元。

  如此判決意義何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誰對食品下黑手,法律就對誰無情”、“劉襄等人利欲熏心,置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于不顧,理應嚴懲,法院的判決彰顯了我國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決心和力度”……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瘦肉精”案件的主犯作出判決後,大多數網友對法院判決持肯定態度。

  生豬養殖戶代表楊隆公開表示,“瘦肉精”事件直接導致豬肉産品消費下降,行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法院的判決,既弘揚了正氣,有力震懾了食品安全犯罪,同時也規範了生豬養殖市場的秩序,維護了合法養豬企業、養豬戶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河南省人大代表張根湘説,法院判決體現了群眾呼聲和意願,實乃人心所向,充分體現了法院的人文情懷和關注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和力度。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判決結果也引起法學界的廣泛關注。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秉志表示,對劉襄等人的行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而沒有按照非法經營罪來定性,是因為在這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具備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徵,法院的判決符合刑法的有關規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認為,法院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採取的零容忍態度,回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和藥品安全的呼聲和關切。河南法院面對“瘦肉精”系列案件,一方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分別根據“瘦肉精”的研製生産者、銷售者和使用者不同情況,用不同的罪名來定罪量刑,體現了嚴格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法律條文滯後性和犯罪形態複雜性的矛盾面前,法官根據立法的本意,創造性地適應了法律。劉襄案件可以作為處理相類似案件的指導性案例。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杜發全認為,河南法院作出的判決,對於推動食品安全立法,提高食品生産、銷售者和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的自律意識均具有積極的意義。這樣的判決,應當成為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

  “這個案件是食品安全重典治亂的生動案例,是食品安全領域由亂向治轉變的里程碑。”鄭州大學教授劉德法説,法院判決讓人民群眾看到了河南法院關注民生、保障民生、公正司法、嚴格司法的形象,對震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遏制食品安全違法事件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標誌意義,必將對今後處理此類案件起到標桿的作用。

  就在法院宣判後的第三天,河南省委書記盧展工親筆寫道:“社會反映良好。為什麼?一是體現嚴格依法;二是體現法律公正;三是體現法律尊嚴;四是體現以人為本;五是也體現著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領導方式、工作方式的轉變和科學發展觀的實踐。” (記者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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