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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增長迅猛 異化問題致法律適用難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4日 08: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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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年初,銀行信貸收縮,中小企業融資難,民間信貸暗潮涌動,相關糾紛也紛沓而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當前特別要依法妥善審理好涉及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法制日報》記者對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幾家法院進行深入調查後發現,這些法院今年受理的涉中小企業民間借貸案件均大幅增長,而民間借貸的“異化”問題也頗讓法官們擔憂。

  案件數量金額翻倍增長

  2010年,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受理涉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6起,涉案金額共計2400余萬元;而2011年至今,該院已經受理這類案件52起,金額8100多萬元。案件量與涉案金額增長均超3倍。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的情況類似。東莞第一法院共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415件,其中大量涉及中小企業或資金最終流向中小企業。

  虎丘法院民二庭庭長韓若銘認為,涉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大量出現,除政策調整外,中小企業自身經營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弱,盲目承接業務、風險控制不足,以及違法放貸等都是重要原因。

  韓若銘説,為審理好這類案件,保障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虎丘法院在審理中強調三個“嚴格”,即嚴格採取保全措施、嚴格審查證據、嚴格甄別涉及高利貸案件。

  “對有可能涉及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的民間借貸行為,法院加強對借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審查,在借條存在疑點的情況下,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絕不簡單下判。”韓若銘説,對於高額攬息、預先扣息的違法行為,法院不予保護。

  以借貸為名實放高利貸

  在涉中小企業的民間借貸案中,有多少屬於非法借貸行為?受訪法官表示,目前受理的案件中,非正常民間借貸佔到了多數,“異化”案件大量出現。

  東莞第一法院法官桂珊珊舉例説,最近一名當事人前後共在該院寮步法庭起訴27件民間借貸案件,涉及金額達270多萬元,其中部分對象為中小企業,“這類當事人以非法放貸為業的嫌疑較大”。

  慈溪法院執行法官唐志偉指出,部分非法債務以借條的形式合法化,通過訴訟後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法官根據被執行人的反映,發現其所欠款項實際存在高利息問題。有的支付利息已經遠遠超過借條記載的借款本金,有的雖然實際支付的利息不多,但是卻將利息通過重寫借條的方式以本金形式記載。

  據介紹,在東莞第一法院審理的部分案件中,原告均能提供格式較為規範、內容較為固定的借條。借條中除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數額、借款日期等常規內容手寫外,其他都是以打印版的固定形式出現,部分借款合同甚至還設定了房屋抵押或提供保證人作為擔保等,明顯有專業人員參與。部分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主張原告行為實為放高利貸。

  在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至少超過一半以上的約定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已經成為民間借貸的一大特色。

  吳興法院民二庭副庭長胡小芳説,這些“異化”的民間借貸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事實查清難,法律適用難,案結事了更難。

  規範有序管理民間借貸

  “絕不能讓非法債權通過審判程序合法化。”桂珊珊提出,對疑似以民間借貸為名掩蓋非法目的的,法院應加大職權調查力度,同時發揮聯動作用,及時將涉及非法集資或者涉嫌詐騙犯罪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聯合打擊高利貸等不法行為,規範凈化民間借貸。

  韓若銘在審理中發現,很多非法民間借貸的産生,是中小企業或個人對我國金融法制不理解導致的。他認為,首先應加強金融法制宣傳,增強中小企業依法經營、合法放貸的自覺性,教育公民、企業依法融資、慎重擔保。

  韓若銘建議,建立完善的行業監管。規範行業準入機制,合理確定擔保公司及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金最低限額;加強日常監管機制,及時查處超範圍經營、違規吸儲放貸、非法討債等突出問題。“對違法經營和具有‘地下錢莊’性質的金融公司要堅決取締,切實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慈溪法院近3年來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總數達到5000余件,涉案本金達到十幾億元,涉及大量中小企業,其中多數存在交付、轉移,借款、還款隨意性大等不規範情形。同時,雖然高利息法律不予保護,但是隱性的高利息卻實實在在存在,因此進一步為民間借貸、民間融資立法勢在必行。”唐志偉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應儘快出臺相應法律規範及管理制度,推動民間借貸管理的規範化、有序化。(記者袁定波周斌)

熱詞:

  • 民間借貸
  • 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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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間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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