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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紅偉:民間借貸僅有“制度性合法”還不夠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1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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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負責人稱,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係都受法律保護。央行負責人援引最高法的規定稱,民間借貸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11月10日新華網) 

       溫州中小企業的倒閉潮雖然已如官方説法“得到遏制”,但其深遠影響難以估計。“溫跑跑”可是説是民間借貸捅下的婁子,但恐怕連“民間借貸”本身也想不到,闖了禍,非但未得到清算,反而給自己帶來一個“制度性合法”的身份,儼然已經走上了臺面——但你我都清楚,這是遠遠不夠的。  

       首先,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但是否“有益”值得商榷。正是所謂“正規金融”留下的死角,給民間借貸以滋生的土壤,終於結出了“溫跑跑”的惡果。背後是中小企業主一種深深的無奈,“正規金融”聽著國家一聲令下,全部轉向了地産等“暴利”行業,導致大量做實業的中小企業只得茍延殘喘。民間借貸雖然可以暫時緩解企業的資金鏈,但其高利息甚至高於企業利潤,對企業來説無異於飲鴆止渴,何談“有益”?  

       再者,“制度性合法”是否合法?按照央行有關負責人的説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因為我國法律根本就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以此推斷“構築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民間借貸只是法律上的空白,遠遠談不上“合法”。僅僅因為法律上沒有界定,便認可其“制度性合法”,這是典型的“無罪推論”,是英美法係的典型做法,可別忘了我國採用的是大陸法係,講究利用成文法來判定。對於法律上還處空白的“民間借貸”的判定,本身就是“非法”的。  

       沒有法律約束的“民間借貸”很難不等同於“高利貸”,而高利貸幾乎是與犯罪行為相輔相生的。一旦合法,那麼借貸就要受到法律保護,借貸的追討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請問法律何在?近年來,高利貸引發的悲劇時常見諸報端,相關的法律法規卻一直沒有出臺,其“合法性”卻先於法律出來,真不知如何解釋。  

       近年來各地“典當行”不斷涌現出來,法律顯然已經“默許”了其存在。但其要真正成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尚需規範化和陽光化——先等相關法律出臺了再説,現在就説“合法”為時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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