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貪污受賄判緩刑 繼續工作領薪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7日 2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新華社昆明11月7日電 近日,一則“雲南祿勸縣農業局原局長緩刑服滿後恢復公職”的消息引起網絡熱議。公職人員緩刑期滿後能否回原單位工作?是否如網友所説“長期不上班,照樣拿工資”?記者近日前往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對此進行調查。

  (核心網事)“緩刑服滿恢復公職”引發網友熱議

  近日,網友“跳球王子”在金碧坊論壇上發帖,題為“威武!又是特色!祿勸農業局的前財務科長刑滿後恢復公職”,內容是:2009年底2010年初,雲南省昆明市祿勸縣農業局的前財務科長張某因貪污案刑滿了,依據公務員法理應開除公職,但是卻恢復了公職,被安排到原單位下屬的農業機械管理站做“逍遙翁”,同樣享受國家財政供養待遇。還有網友爆料,他長期不上班,照樣拿工資。

  帖子發出後,引起網絡熱議和媒體關注。在雲南省當地媒體的隨後報道中,除了農業局原會計科科長張本發外,還有另一個刑滿後照吃“皇糧”的,即祿勸縣農業局原局長蔣文學。而祿勸縣農業局負責人對此給予的説法是:緩刑期滿後,兩人悔改表現好、且單位確實出於工作需要,經他們本人申請,當時的農業局領導班子研究同意後,再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

  對於這種説法,金碧坊論壇上的網友們發出質疑。金碧坊網友“0136116”説,“就算他們恢復了工作也不可能三四年就能到農藝師、經濟師的職稱吧?”網友“盤龍江”跟帖説:“當地管理的部門的説法,根本就不成立。犯事的時候,新法規未頒布,當作復職的藉口尚説得過去;但一旦他們復職,就成了現在的公務事業單位人員,按照現規,就要立即開除。所以,正確的程序做法是:先執行老規,復職;然後,再執行新規,開除。”

  (記者調查)兩人緩刑期滿即回到原單位事業機構工作,為一般工作人員

  記者通過祿勸縣農業局提供的兩份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了解到,張本發是祿勸縣農業局原會計科科長,2004年12月,因利用職務便利,將市縣下發給村委會的農業專項款4.2萬元私自侵吞,構成貪污罪,被祿勸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03年10月,祿勸縣法院判決,2001年6月到2002年8月間,蔣文學在擔任農業局局長期間,將鋼結構大棚建造工程交由建築商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次非法收受承包商現金共7.4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兩人緩刑期滿後,蔣文學2007年10月20日、張本發2008年1月2日向向農業局提出回原單位工作的申請。祿勸縣農業局紀委書記李龍恩説,考慮到兩人緩刑期間遵紀守法,經當時的農業局領導集體討論研究,同意恢復兩人的工作,併發函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函農業局,同意農業局將兩人收回事業機構使用。蔣文學被安排在祿勸縣農業局蔬菜生産辦公室工作。蔬菜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蔣文學心臟不好,已經做了兩次搭橋手術,11月2日請假,現在昆明接受治療。

  張本發是2008年1月被安排到縣農機管理總站任助理經濟師,今年6月10日調至同樣是農業局下屬事業單位的農村經營管理站的土地承包管理組工作,具體負責協助組長處理農村土地糾紛。記者從6月13日至17日的祿勸縣農村經營管理站上下班簽到表上看到,這幾天他都是正常簽到上下班。在農業局提供的事業單位職工工資表上,記者看到張本發11月應發工資為3077元。祿勸縣農業局紀委書記李龍恩説:“張本發患有肝炎、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于6月17日下午書面向單位請假治病,單位也批准其請假治療。”

  記者在祿勸縣忠愛醫院見到張本發時,他正躺在病床上打吊針,聲音微弱。他女兒告訴記者,父親自2009年開始病情就重了,天天吃藥,在昆明和祿勸多地接受治療。

  時任農業局局長舒正廷表示,張本發和蔣文學是經濟師、農藝師職稱,工作上也需要這樣的專業技術人員,兩人也是單位老同志,有豐富工作經驗。同時,他們緩刑期間也有悔改表現。

  針對網友指出兩人長期不上班,祿勸縣農業局黨委書記張洪江予以反駁:“要説他們兩人發揮什麼積極作用,也談不上,但是也能經常看到他來上班,有病的時候就請假看病,都是按照規定來辦的。”農業局蔬菜辦主任李遞進説,蔣文學是2007年11月來蔬菜辦工作,現在是農藝師九級也就是中級職稱,從事新品種推廣研發、省市安排的項目實施、培訓工作。“蔣文學也時常下鄉,現在身體狀況也還可以,單位每週一組織學習安排工作,他沒有特殊情況每個星期都參加。”

  針對網友對緩刑人員能否申請恢復工作這一質疑,祿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科科長張冬青説,《公務員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于2007年6月1日施行。兩人被判緩刑是在法律法規出臺前,不適用《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收回原單位工作”是符合以往規定的。

  張冬青説,不存在“恢復公職”,只是“收回原單位工作”。網友對這件事情有政策理解上的不同意見可以理解。如果在2007年6月1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出臺之後被判緩刑的公職人員就直接“雙開”,不會出現繼續回原單位的情況。“處理這個事情我也很謹慎,當時也向上級部門作了請示,上級批復同意收回兩人回原單位工作。”張冬青説。

  有開除公職,蔣文學也沒有開除公職。對此,祿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釋,根據“雲人任[1997]83號”第五條“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的工作。緩刑期間悔改表現不好的,應予以開除;無明顯改正表現,不宜繼續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可予以辭退;緩刑期滿後,悔改表現好的,原單位工作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

  網友“張強紅”評論,兩人奇跡般地恢復公職,由原來的公務員變成了農業局下屬單位全額撥款的事業編制人員,讓人啼笑不已,更讓人難以接受。還有網友認為,兩人緩刑後又回原單位工作,説明公務員受賄、貪污的犯罪成本太低了。

  雲南百姓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蔣天盛説,祿勸縣這起緩刑人員期滿後收回原單位工作的事件,關鍵要看兩人被判刑的時間節點。由於兩人被判刑時,《公務員法》尚未出臺,沒有規定説一定要開除公職。因此,祿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給予的回答是可以成立的。

  雲南里程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建偉説,我國有關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方面的立法、對違法公務員懲處的規定,出臺較晚,給個別單位留下了“操作空間”。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對緩刑犯的監管往往流於形式,對其監管也不嚴,有的緩刑犯在緩刑期間還在單位工作。在《公務員法》出臺前,確實是沒有法律依據開除公職的,但是公務人員判處緩刑已經構成犯罪,也應該按照其他黨紀政紀規定給予開除公職的處分,單位繼續讓緩刑期滿的人員回來工作是不負責任的,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祿勸縣委、縣政府對網絡和媒體關於此事件的報道十分重視,責成縣紀委&&相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待完成調查後想社會公佈結果。記者了解到:祿勸縣縣農業局紀委書記李龍恩也在調查組之列。(完)

 

熱詞:

  • 貪污
  • 緩刑
  • 工作
  • 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