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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擬規定廣告牌不得侵犯陽光權 需城管發許可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5: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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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南京正在為戶外廣告管理制定規章,按照新的要求,如今南京街頭的不少廣告牌可能要下崗了。《南京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日前公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該辦法擬規定城市橋梁和立交橋、住宅建築、樓頂均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牌。

  據了解,徵求意見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網 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徵集意見欄目全文刊登。市民可以登錄詳細查閱。

  草案部分要點

  10種情況不得設戶外廣告

  該辦法草案明確,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劃定禁設區、限設區和可設區。在10種情況下,不得批准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學校校園、紀念性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及其控制地帶內的;(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四)利用建築物屋頂、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樓體墻面的;(五)利用住宅建築(含商住混合類建築的住宅部分)的;(六)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築物安全的;(七)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八)影響市政設施、消防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妨礙生産生活的;(十)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廣告牌不得侵犯“陽光權”

  這一辦法徵求意見稿還特別關注了戶外廣告牌侵犯“陽光權”的問題,明文規定:利用建(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的,不得遮擋玻璃窗,妨礙相鄰的通風、採光等合法權益。利用公共汽(電)車車體設置戶外廣告的,不得遮擋車窗、車門、線路牌(頭牌、腰牌、尾牌)及對車身顏色全部遮蓋,不得影響乘客識別和乘坐。

  對於當下時興的戶外電子顯示屏,該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利用居住區內商業和辦公用房、居住區周邊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應當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等對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歸城管

  根據該辦法草案,由城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許可。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所得為政府財政收入。不過對於其他産權建築物的戶外廣告牌收益問題,該辦法草案沒有涉及。

  本報記者 仇惠棟

熱詞:

  • 陽光權
  • 城管部門
  • 南京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