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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重在保障三個權利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9日 00: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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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全文公佈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對精神疾患從預防、診斷到治療、出院等多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精神衛生法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從1985年開始起草,迄今已“難産”26年之久。相比上世紀80年代,如今情況至少發生了兩個變化:一是隨著社會快速發展,人們的精神壓力日益加大,或輕或重精神疾患的發生概率增加,精神障礙患者數量攀升,已經成為突出的公共衛生問題;二是“被精神病”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成為一些權勢者實施打擊報復、踐踏公民權利的新手段。

  儘管媒體報道將防止“被精神病”作為重點予以突出,但精神衛生法承載的功能顯然不限於此。筆者認為,精神衛生法首先是一部權利保障法,其重點在於保障三個方面的權利:

  其一,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權利,包括他們獲得救治服務的權利,以及基本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由於精神障礙患者沒有能力保護自身權益,因此他們事實上也是弱勢群體,不管是在社會上還是在精神病院內,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的事情時有發生。鋻於此,草案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勞動、醫療、隱私、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勞動,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再嚴重的精神障礙患者也是人,也是公民,能否善待這個弱勢群體,體現著社會文明的高度。

  其二,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礙患者侵犯的權利。精神障礙患者侵犯正常人,給正常人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的事情也不鮮見,所造成的社會恐慌則進一步加劇了人們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歧視。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獲得救治服務,與保障正常人不受精神障礙患者侵犯,這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對此,首先需要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投入力度,正如草案所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其三,保障正常人免予“被精神病”的權利。為防止“被精神病”這一醜惡現象發生,草案以較大篇幅、從多個角度對此作出防範。對於檢查診斷,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只有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近親屬才可送其進行精神診斷;對於住院治療,草案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制度,為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提供充分的異議程序,當事人不是精神障礙患者或不需要非自願住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對於責任追究,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等行為,可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們深知“徒法不足以自行”,精神衛生領域積弊叢生,遠非一部法律即可根治。比如“被精神病”,既是由於無法可依,更是由於有法不依——沒有精神衛生法,將正常人鑒定成“精神病”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難道就沒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嗎?其背後的真問題顯然在於權大於法,權力一手遮天,愚弄百姓、踐踏權利。這個問題不解決,縱然精神衛生法也難以為公民權利保駕護航。所以,我們期待精神衛生法儘快出臺,更期待法律能真正將權力關進“籠子”。

熱詞:

  • 精神障礙患者
  • 衛生法
  • 精神疾患
  • 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