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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維護職業病患者權益須放首位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8日 2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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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職業病防治法是一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該法施行九年來,對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形勢總體上還比較嚴峻,與職業病相關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些事件暴露出法律在職業病診斷、職業病待遇等方面還存在漏洞。為此,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本報從今天開始,推出一組三篇報道,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對這一重要法律的修改意見。

  兩年前發生的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曾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暴露出現行職業病防治法的一些漏洞。

  為堵住這些法律漏洞,修改職業病防治法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序--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審議中,許多常委委員提出,修改職業病防治法,必須把保護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

  獲賠平均需要3年以上時間

  “按現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勞動者患職業病後診斷難、索賠難的問題十分突出。”田玉科委員指出,勞動者要獲得職業病的診斷和索賠必須經過10余個醫療和法律程序的漫長過程。有調查表明,職業病患者獲取賠償平均需要3年以上的時間。

  田玉科委員分析,職業病診斷難的原因主要是職業病診斷機構少。

  為破解這一難題,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只要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均有職業病診斷資質,且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舉證難是勞動者職業病診斷和獲賠難以逾越的一道障礙。”田玉科委員説,根據現行的規定,勞動者申請做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就無法做出診斷。

  對此,修正案草案一方面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法中的責任,增加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做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這些條款的修改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的保護。”田玉科委員説。

  制度設計向勞動者適度傾斜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應當是: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安全、強化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關責任、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任茂東委員説,在保護勞動者權利方面,應當明確勞動者向相關部門報告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權利、確立勞動關係仲裁一裁終局制、明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等。要採取向職業病患者適度傾斜的制度,最大限度保護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

  任茂東委員建議,修正案草案應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職業病鑒定過程中,勞動者要提供相關職業衛生材料,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現在,很多企業關閉破産、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工人幹了一年多甚至連一件工作服都沒有,根本無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這是導致當前職業病診斷難的主要問題。

  “在制度設計上應給予勞動者更多便利,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任茂東委員建議,修正案草案中應規定簡單的受理流程;勞動爭議訴訟期間的治療和生活費用給付制度要有效、便於操作;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劉振偉委員提出,修正案草案應對特殊人員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作出規定。目前,短期工作人員、破産改制企業人員的職業病待遇落實難。這些人員多屬於建築、煤炭、冶金等行業,工作流動性大,參保率低,勞保條件差,職業病防治工作落實困難,用人單位的後續處理也往往不到位。

  “建議為這些人員做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採取由用人單位交納保證金、建立防治基金、加強行政監管等多種措施,保護他們的職業病防治權益。”劉振偉委員説。

  劉振偉委員還建議,修正案草案應對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時限作出規定。應借鑒工傷鑒定、司法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時限,以避免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久拖不決。

  工會應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規定,同時規定了工會在參與職業病防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權利。

  “應當再賦予工會組織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權利。”劉振偉委員建議,要引入工會參與監督的機制。尤其是在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提起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提供診斷、鑒定所需材料等方面,要發揮工會的作用。

  南振中委員也認為,為切實發揮工會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監督作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應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工會應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監督用人單位切實履行職業病防治義務”。

  南振中委員還指出,修正案草案規定要建立“行業協會規範”機制,但是具體條款中沒有對行業協會的權責作進一步説明。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車製造、醫藥、鑄造、陶瓷、機械等30多個行業,目前僅有《建築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規範》和《紡織印染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指南》等推薦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南振中委員建議,修正案草案應明確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負有制定本行業職業病防治規範的職責。

熱詞:

  • 職業病診斷
  • 職業病防治法
  • 職業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