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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單位不得阻撓職業病診斷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7日 0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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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正在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在25日的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二次審議稿一致表示支持和肯定,同時就職業病定義、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的調整等具體條文提出了更加細緻的修改意見,同時希望通過審議修改後儘早實施,加強職業病源頭預防和控制。

  體現“預防為主”

  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當前生産經營活動中對職業病源頭預防和控制比較薄弱,草案應進一步體現“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職業病源頭預防與控制,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法律委員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要的資金,不得擠佔、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在分組審議中,張興凱委員指出,草案中雖然提及了對用人單位的相關要求,但應進一步明確。

  在現實中,部分人員的職業病救治遇到的困難在於,其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對此,修正案草案擬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此外,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還擬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向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加大處罰力度

  針對在地方層面,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清的問題,草案中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擬明確表述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據了解,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説,以前是衛生部門一家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現在將安全生産監督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吸收進來,便於工作現場的檢查和醫療保障。可是三家管理的話,有可能出現“三個和尚沒水吃”的現象,希望在今後工作中予以注意。

  此前,一些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和地方提出,本法法律責任部分有的規定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不夠,應當加大處罰力度。

  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適當提高一些條款的罰款數額,並建議增加規定,對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批准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同時增加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鄭功成委員在分組審議中強調,建立職業病救治基金很有必要。一方面,由於勞動者流動性強,勞動關係不太穩定,確實存在著一批找不到僱主也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患者;另一方面,將這個群體簡單地納入到醫療保險裏來也不太恰當。因此,他建議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建立救助基金的做法,設立職業病救治基金。

熱詞:

  • 職業病
  • 防治工作
  • 職業病診斷
  • 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