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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商屏蔽垃圾短信無障礙 手機用戶仍飽受困擾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8日 1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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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短信漫天飛舞,治理效果不盡如人意,手機用戶飽受困擾。早前,《人民日報》曾報道過垃圾短信治理的問題,運營商表示,“通訊權誰都有,我們不是執法部門,不可能在短信沒發出之前作出屏蔽處理,而且目前的監控技術根本就達不到這一點。”

  今年9月,廣州的一位手機用戶不堪忍受垃圾短信騷擾,將某運營商告上法庭,而被告方律師“把原告加入‘紅名單’便可收不到垃圾短信”的説法,等於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説明垃圾短信屏蔽處理技術其實早已成熟。那麼,垃圾短信治理的困境究竟何在?

  技術不力還是利益給力

  “紅名單”的出現意味著垃圾短信治理的技術有可行性

  由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短信舉報受理中心公佈的《2011年上半年手機短信息狀況調查報告》顯示,2011年上半年短信息用戶平均每週收到垃圾短信13條,環比上漲了1.6條,同比上漲了14%。收到垃圾短信息佔全部短信息的比例為27.3%,收到垃圾短信的數量和比例均呈現出上升趨勢。

  隨著垃圾短信數量的增多,用戶對垃圾短信的不滿意程度也有所提升。調查顯示,2011年上半年短信息用戶對垃圾短信息治理效果感受指數為30.8,同比下降了2.8。

  垃圾短信漫天飛舞,治理效果不盡如人意,手機用戶飽受困擾。今年9月,廣州的楊先生因不堪忍受短信電話騷擾和個人信息洩露,一紙訴狀,將某運營商推上法庭。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最具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被告方律師解釋稱,接到傳票後,某運營商已經將原告列入一份“紅名單”,通知全體代理商不得再向原告發送廣告短信。並且,按照被告方律師的説法,“那份‘紅名單’基本都是省領導、市領導等級別的人,原告能受此等待遇,可看出我們誠意!”

  因為打了這場官司,楊先生被幸運地列入了“紅名單”,也真的開始享受起不被垃圾短信騷擾的“高幹待遇”。

  所謂“紅名單”,就是為避免垃圾短信發到相關部門領導那裏,運營商利用技術手段,將一些“重要人物”的手機號進行屏蔽,以免其像普通用戶一樣收到垃圾短信。被列入“紅名單”的主要是省市領導級別的人,進入“紅名單”後,運營商會通知全體代理商不得向其短信電話騷擾。

  案件一經公佈便引起一片譁然,尤其是“紅名單”的出現説明了一個事實,即從監控技術的角度來説,垃圾短信的治理是有可能的。那麼,為什麼運營商一直偏要以“非不為也、實不能也”的姿態出現在眾人面前呢?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李曙光説:“垃圾短信一直難以解決,歸根結底,並不是技術層面的問題,而是利益的問題。運營商與垃圾短信發送商之間存在著利益關係,運營商為發送商提供短信發送平臺甚至洩露用戶個人信息,從中可以獲取不菲的收入。因此,讓運營商‘自斷財路’,實為不易。”

  某位業內人士所説,“垃圾短信愈演愈烈的背後,是一個新興的短信群發行業在崛起。而助推垃圾短信氾濫的,是這個行業構成的經濟利益鏈條。”短信群發公司通常發送一條短信,要向運營商支付0.03元至0.05元的服務費,以通常每次發送10萬條為例,給運營商的報酬就高達3000元。並且,信息發送量越大,利潤就越多。此外,短信群發公司通過投放廣告、業務定制等方式所獲得的利潤還會與運營商分成。

  利益背後的社會責任缺失

  增值業務讓運營商拋棄了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與隱私的責任

  近年來,運營商越來越關注社會責任對自身帶來的價值提升,在保持企業穩健經營的同時,對利益相關者負責。中國三大運營商已經連續5年發佈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報告涉及了本質責任、員工責任、綠色責任等諸多方面的內容,但幾乎沒有提到“保護個人信息安全與隱私”這一問題。

  用戶滿意才是最大的責任,企業的聲譽以及隨之而來的業績都會隨著用戶滿意度的提升而提升。而現實中,“我的信息怎麼會被商家知道?”、“為什麼垃圾短信總是能夠找到我”……如此等等,廣大用戶在收到垃圾短信之後經常會發出這樣的疑問。

  從長遠發展來看,為了推動電信行業的健康運轉,同時也為保證其自身的持久經營,它們不應該僅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更應該保證信息傳播內容合理、合法,保護廣大用戶個人信息的隱私和安全,信息傳播環境潔凈、有序,在彼此之間的良性競爭中為用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其次,從信息流轉業務來説,無論是使用運營商提供的短信端口,還是私設的短信群發器,垃圾短信都必須通過運營商提供的短信網絡平臺這一環節,才能最終到達手機終端用戶。因此,運營商作為短信通道的提供者,完全可以通過自身的業務優勢地位,規範發送商的相關業務,從而承擔起社會責任,為用戶提供通暢、安全的短信服務。

  同時,李曙光指出:“運營商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與隱私,是其應盡的‘本分’,就像人要吃飯一樣。運營商在獲取用戶信息,收取服務費用之際,便應有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與隱私的義務。這既可以説是一種交易,也可以説是一種道德要求。”

  2008年中央電視臺“315”晚會曝光了七家公司發佈垃圾短信的事件,某運營商的相關負責人當場表態,指出這些垃圾短信大量佔用了運營商的短信端口資源,已違反了合作協議,會堅決關閉那些垃圾短信端口。

  經過整頓,該運營商關閉了相關的短信端口。但是,就在第二年的“315”晚會上,人們卻驚奇地發現,2008年表示要堅決治理垃圾短信的該運營商竟然就是垃圾短信氾濫的最大助推者。在該晚會上,山東等該運營商的分公司違規發送大量垃圾短信、出售手機用戶個人信息的事件遭到了曝光。

  非不能也,實不為也。社會普遍認為,造成這種局面的唯一解釋就是以短信群發的方式進行商業信息發佈屬於增值電信業務,能夠給運營商帶來豐厚的利潤收入,而這種運營商和發送商的共贏則使得這種業務具有長久的生命力。

  同時,雖然我國相關部門已經出臺關於治理垃圾短信、規範短信市場的政策文件,但它們的法律效力不夠,規定內容也不全。比如説,運營商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與隱私的“義務”或者“責任”尚且處於道德範疇,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現行條例對於垃圾短信的界定尚不明確,個人隱私的立法保護尚不健全、短信運營市場的監管尚不到位。

  這一切都導致運營商對垃圾短信的縱容缺乏法律約束,尤其是在豐厚的利潤收入面前,運營商更加會自覺或者不自覺地拋棄其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熱詞:

  • 垃圾短信
  • 短信群發器
  • 手機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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