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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官員談小悅悅 稱反映出社會公德底線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8日 04: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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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楊華雲)“小悅悅事件”是否暴露了法律制度的問題?昨日,該問題被提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的面前。

  國務院新聞辦昨日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針對“小悅悅事件”表示,“我們看到的人都是感到很痛心的”。

  法律規定保護未成年人

  李飛表示,按照中國現有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有規定的。憲法規定兒童受國家保護,1991年專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規定全社會都有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義務,而且還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各項措施。

  從事故本身看,李飛以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為例,該法70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立即援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給交警和公安機關。因搶救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同時還對乘車人、過往車輛的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的義務作出規定。李飛認為,從法律規定看,這不光是社會的公德問題,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

  反映出社會公德的底線

  至於是否要制定見義勇為法,李飛認為,該事件當中反映出的問題都是社會公德的底線,而作為公民、組織和單位,應當履行這樣的義務和責任。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社會各個方面要共同努力,採取切實的措施,杜絕人為因素或者意外因素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小悅悅事件”有一些道德層面的問題,也有法律層面的問題。從法律層面説,所有的法律都有基本的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弘揚社會正氣,匡扶正義。所以,儘管在這件事上沒有具體的立法,但是這樣的法律資源在其他很多法律,包括憲法中,都是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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