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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逢聽必漲”引質疑 提公信力需多管齊下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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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圖片

  “聽證”一詞,人們並不陌生。行政處罰聽證會、價格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等不時進入人們的視野。近一段時間以來,隨著“聽證會專業戶”、“聽證會無人報名”等現象的披露,以及對“逢聽必漲”現象的質疑,聽證會的公信力廣受社會關注。

  當前聽證會存在哪些問題,原因是什麼,如何提升聽證會的公信力,本期為您解讀。

  聽證會遭遇尷尬

  聽證會出現“專業戶”、“聽證會成為漲價會”、“聽證會無人報名”

  從今年7月開始,四川成都64歲的退休工人胡麗天成了“公眾人物”。原因是她從2003年開始,報名參加了大小各類聽證會23場,而且多次對“漲價”持贊成意見,被網民戲稱為最牛“聽證專業戶”,有些網民則乾脆直呼其為政府的“託兒”。

  “聽證專業戶”並非胡麗天一人。在杭州,有比胡大媽更牛的“聽證專業戶”——74歲的崔鹽生老人,他以10年裏參加了32次聽證會的成績刷新了胡麗天的紀錄。與胡麗天不同的是,在崔鹽生參加的7次價格聽證會中,有6次反對漲價,此舉被網友稱頌,並取名“犀利爺”。

  “聽證專業戶”的出現,引起社會的熱議,並引發了社會各界對聽證會公信力的追問。事實上,經過媒體調查,這些“聽證專業戶”並非是政府的“託兒”。他們之所以能在隨機抽取的情況下屢次中標,原因是報名參加聽證會的人實在太少,有時報名人數甚至達不到規定標準。

  更極端的情況出現在廣東東莞。今年5月26日,東莞市物價局向社會發佈了徵集水價調整聽證會參加人的公告,然而截至6月7日(即最後一天),未收到任何市民的報名。有市民明確表示,不願參加“走過場聽證會”,現行的聽證會“本來就只是哄老百姓的擺設,所選‘出席者’大多為內定的‘自己人’”,“有時間參加聽證會,還不如忙點有意義又樂意做的事情”。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于川介紹説,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常見的聽證會制度,是在1996年通過國家立法——行政處罰法正式確立下來的,主要適用於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時如果處罰對象要求聽證的情形,以後逐漸擴展運用到行政管理的其他領域、事項中。

  價格聽證一直是聽證會的主角。由於價格調整關係群眾的切身利益,為克服“關門定價”的弊端,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我國于上世紀90年代在政府定價領域率先引入了聽證會制度,並在價格法中作了明確規定。價格聽證會制度的實質,是把調價的原因、調價的幅度、調價的影響展示給廣大人民群眾看,徵求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同時,也為政府定價機關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提供一個程序化、法制化的渠道。

  “從15年來聽證制度運行情況看,儘管在行政處罰、行政立法等方面也得到一些運用,但遠未達到立法機關設立該項法律制度的目的。”莫于川説,“特別是在行政決策,例如價格調整決策前的聽證會方面,廣泛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聽證走過場、變形走樣的現象,使得聽證會幾乎變成了漲價會,一直以來受到各方面的嚴厲批評。”

  “近年來,出於對公眾權利的尊重,對政府部門行為的制約,我國設立了聽證會制度。從原本意義上講,聽證是保證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環,是讓利益相關者表達自己訴求的平臺。相對於由政府部門單方面宣佈漲價,畢竟是一種進步,給了人們以表達意見的機會。”中共中央黨校教授高新民對記者説,“問題在於價格聽證會給人留下了‘假’、‘走形式’、‘論證漲價合理的聽證會’等不良印象,以至於有人疾呼要由人大而不是由行政部門來主持聽證會。”

  “曲高和寡”事出有因

  行政部門誠意不足、信息不對稱、缺乏程序設計、聽證結果不影響決策

  價格聽證會為什麼會如此“曲高和寡”?高新民認為,出現這種局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漲價的意向事先已經政府相關部門或企業磋商,已形成大致意向,相關部門或企業所公佈的全部資料事實上都是在説明需要漲價,即聽證之前在輿論上已經形成導向。因此,人們不能不懷疑聽證是走形式、為漲價提供合法理由而已。

  二是出席聽證會的相關部門、專家與公眾代表信息不對稱,是不平等博弈。部門、專家以其專業知識來證明需要漲價,公眾對相關知識並不熟悉,只能被動地“聽”而無法證實。現實中也確有部門提供的數據很讓人懷疑,但懷疑畢竟只是懷疑,公眾手中沒有相關資料數據反證。

  三是召開聽證會的公告方式、途徑及公告的範圍都值得考量。有些聽證會大多數人都不知道,完全可以運用多種手段廣而告之,使盡可能多的人了解其事。

  四是社會劃分為多個利益群體,不同利益群體的人對同一事務的關注度不一樣。比如自來水、煤氣漲價,對低收入者可能事關重大,但對中、高收入者來説,只要不是高得離譜,人們就不那麼關注;而低收入者由於其獲取信息渠道有限,不一定能夠報名參加聽證,即使參加也難以有説服力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説到底,不同階層的不同利益群體,影響決策的話語權客觀上是有差異的。

  五是在職人員忙於工作、生計,無暇去參加各種各樣的聽證會,導致聽證會現場退休人員唱主角。

  六是更重要的原因,從有聽證會以來,最後的結局都與事先的輿論引導一致,聽證不能改變什麼,最多是某些事項上漲的幅度象徵性地減少一些。

  莫于川認為,之所以發生“聽證會無人報名”的現象,往往是人們對於聽證制度的信任、期待一再被輕侮、受欺騙,政府機關失去了公信力之後,人們必然作出“不與你玩”的選擇。

  “聽證制度源於歐美,是一項富有現代法治精神的程序制度,也是一項高度民主、成本很高的法律制度,我國引入此項制度是大膽借鑒、法製革新的正確選擇。”莫于川説,但是,由於人們對於這項從西方引入的現代行政法律制度了解不夠,例如,許多行政公務人員缺乏平等互動、行政公開和程序約束的觀念,對於聽證制度的客觀性和高成本性缺乏正確認識,因此難免作出不依法、不規範的操作,出現葉公好龍、變形走樣的現象。

  有專家表示,我國引進西方聽證會制度的行為本身沒有錯,但聽證會之所以在中國達不到預想的效果,“板子”不應打在這些“聽證專業戶”身上,而是因為在運作過程中缺乏好的程序設計:比如開聽證會前沒有好好地動員民意;選參加人時沒有考慮其代表性;沒有嚴格的評估機構,對聽證效果進行鑒定,而“所有這些因素共同導致聽證會徒留形式,虛有其表”。

  不過,對於聽證會的作用,有專家表示,要對其有科學認識,既不能低估,也不能高估。聽證會不是投票決定調價的“決策會”。政府定價的程序一般有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定價聽證、集體審議、作出定價決定、公告等。聽證僅僅是其中一個程序,主要功能是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制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不作出是否調價、調價多少的決定。定價機關要同等尊重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根據其意見是否合理可行決定是否採納,而不是以人數多寡作為是否調價的決策依據。

  多管齊下提升公信力

  加大公開透明力度,尊重民意、鼓勵參與,完善聽證制度,施行聽證問責制

  如何改變“聽證會”的尷尬局面,提升聽證會的公信力和吸引力?

  有專家表示,儘管價格法明確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但是聽證會應該在什麼情況下開,什麼時候開,百姓並不知情。“政府想開就開,不想開就不開”現象依然存在。價格法對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屬於“倡導性”、“規範性”條款,並非“約束性”條款,對不舉行聽證會的行為缺乏法律約束。另外,雖然國家發改委制定發佈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規定,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是普通公眾對此並不了解。專家表示,政府應該進一步加大對聽證制度的宣傳和推廣力度,使聽證真正走進百姓生活,併為百姓喜聞樂見。

  高新民認為,政府有關部門要真正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不能把由於種種原因導致的物價上漲全都讓公眾買單,不能把反對的聲音視為“找茬”;要改善決策機制,真正把社會參與、公眾參與融入到決策過程中,給所有利益相關方以平等的機會參與決策;要充分利用網絡、論壇、社區佈告等多種渠道,發佈信息,讓盡可能多的人知道聽證信息;要借鑒人大開門立法經驗,把網絡徵求意見與聽證會同時作為了解民意的平臺;應盡可能在聽證會之前就全面公開相關背景資料,給聽證會參與者和全社會以研究、思考的過程。沒有完整的信息,不管贊成漲價還是反對漲價,都是不科學的。

  莫于川表示,要重新認識和實施聽證制度,一是要推動觀念更新,樹立新的聽證法治觀念,特別是深化對於公民聽證權利的認識。二要加強專項立法建制,完善聽證制度,這包括聽證組織的職責、聽證主持人的確定、聽證人員名單形成與挑選、聽證程序制度、聽證筆錄運用、聽證過程監督、聽證責任追究、聽證權利救濟等方面,都應建立健全多層次的、比較完善的、符合實際的法律原則和規範體系。此外,還需要圍繞聽證制度運行的主客觀要求,完善聽證的全過程公開機制,完善聽證的檢查評議機制,嚴格施行聽證問責制,形成良好的內部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以發揮聽證制度的應有作用。

  有專家表示,價格聽證制度改進的方向就是進一步加大公開、透明的程度,便於社會各界的監督。例如,聽證會消費者參加人的遴選,可以按照《定價聽證辦法》關於“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的規定,事先向社會廣泛公告,再通過電視臺現場直播搖號、隨機選取,增強公信力。搖號活動既可以由價格主管部門組織,也可以由消費者組織,還可以由新聞媒體組織,並邀請公證人員進行公證。聽證過程中,要讓每個參加人都有平等的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對價格聽證會,可以推廣電視現場直播、網絡直播等方式,在更大範圍內公開聽證事項,讓不能到現場的社會公眾也能在第一時間了解聽證會的進程。

  專家指出,政府有關部門只有回應社會的關切,不斷完善聽證制度,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才能提升聽證制度的公信力和影響力,使聽證成為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舞臺,保障公民權益的“利器”。

  ■鏈 接

  第二十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賬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 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聽證的具體項目通過定價聽證目錄確定,但容易引發搶購、囤積,造成市場異常波動的商品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徵求意見,不納入定價聽證目錄。

  中央定價聽證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央定價目錄製定並公佈;地方定價聽證目錄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地方定價目錄製定並公佈。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定價聽證的項目自動進入定價聽證目錄。

  制定定價聽證目錄以外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産生:

  (一)消費者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採取自願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託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舉行後,聽證人應當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會參加人對定價聽證方案的意見;

  (三)聽證人對聽證會參加人意見的處理建議。處理建議應當包括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與不採納的建議和理由説明。

  第二十七條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後,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三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定價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佈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摘自國家發改委《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