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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暫行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不增加百姓負擔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7: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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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並相應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稅負水平,這次改革暫按5%的稅率徵收。

  國內成品油實行與國際原油價格有控制地間接接軌,調整原油資源稅稅率不會影響成品油價格,不存在價格傳導,因此,不會增加煉油企業及消費者的負擔。

  近日,國務院公佈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從今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10月24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産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就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及影響等問題進行了解釋。

  從量定額計徵致企業環境補償成本較低,改為從價計徵,有利於資源地的利益補償

  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增加了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徵辦法,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並相應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稅負水平,稅率為5%—10%,這次改革暫按5%的稅率徵收。二是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油氣資源稅收制度,取消了對中外合作油氣田和海上自營油氣田徵收的礦區使用費,統一改徵資源稅。

  另外,考慮到國務院已批准從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礦資源稅稅率標準,此次條例修改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礦原礦資源中單列,並將國務院已批准的稅率寫入條例。這次資源稅條例修改對煤炭等其他資源品目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標準未作調整。

  按照1993年制定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辦法。當時油氣産品實行計劃定價,價格相對穩定,實行從量定額計徵比較簡便。隨著原油定價機制的改革完善,我國原油價格已與國際油價接軌,價格波動較大,且呈不斷上漲趨勢。油氣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企業應承擔的生態恢復和環境補償成本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也影響了資源地的利益補償,不利於有效發揮資源稅調節經濟的功能,不利於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因此,在總結新疆和西部地區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修改條例,增加從價定率計徵的辦法。

  國內資源稅的調整不會影響原油價格水平,影響的只是原油開採企業的利潤水平

  目前,我國原油價格與國際原油價格接軌,主要根據國內各類原油所挂靠的國際市場相關品種的原油價格確定。影響國際原油價格的因素主要有國際市場供求關係、美元走勢、地緣風險、國際炒作等。在此定價機制下,國內資源稅的調整不會影響原油價格水平,影響的只是原油開採企業的利潤水平。國內成品油實行與國際原油價格有控制地間接接軌,調整原油資源稅稅率不會影響成品油價格,不存在價格傳導,因此,不會增加煉油企業及消費者的負擔。

  國內天然氣實行政府指導價,目前,國産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為每千立方米1155元,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後,仍執行這一基準價格,因此,不會對用氣企業和最終消費者使用的天然氣價格造成影響。

  從新疆及整個西部地區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情況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徵後,確實沒有對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氣價格造成影響。

  這次改革僅涉及原油、天然氣,不會對煤炭等資源産品的價格産生影響

  這次資源稅改革僅涉及原油、天然氣,沒有調整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的稅率標準,因而不會影響這些資源産品的價格,也不會增加相關下游企業及消費者的負擔。焦煤、稀土礦的稅率標準在改革前已經作了調整,此次改革沒有變動其稅率水平,只是在資源稅暫行條例中作了明確。

  為促進資源節約開採利用、提高資源使用效率、保護環境、調整經濟結構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研究推進其他資源品目資源稅改革,條件成熟時將逐步擴大從價定率計徵範圍,並適當提高稅率水平,以充分發揮資源稅的調節作用。

  記者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