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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4: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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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0月24日電 (記者李麗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