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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小微企業 財政部落實“國九條”印花稅新政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4日 17: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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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台北京消息(記者 周紅艷報道)據財政部網站今日發佈的最新消息顯示,財政部近日下發了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而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

    免徵印花稅的通知

    財稅[2011]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本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制定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和財稅政策措施。從加強信貸支持、拓寬融資渠道、完善金融監管和規範民間借貸等方面出臺了六條金融措施,以改善小微型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從加大財稅扶持和擴大扶持資金規模等方面,減輕小微型企業的稅收負擔。

    針對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會議要求,商業銀行被允許將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本佔用。適當提高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在財稅政策方面,國務院將對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合同3年內免徵印花稅。將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此次政策的推出和落實,被市場解讀為“給小微企業保駕護航”的金融財稅“國九條”新政。

責任編輯:周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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