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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4日訊 據財政部網站最新消息,財政部下發了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