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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意見力推執行運行機制改革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1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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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有效解決公眾關注的“執行難”問題,建立科學的執行運行機制,實現執行工作的規範高效、公正廉潔運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在20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向社會公佈。《意見》共三十三條,主要從執行機構的內部職責劃分、執行機構與立案、審判等機構的職責劃分和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統一管理三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執行機構內部適當分權

  執行人員可即時查控被執行人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介紹,為了實現執行權的高效運行,保證債權人經過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得以實現,《意見》在執行程序和執行機構內部進行適當分權。

  一是進一步明確界定了執行權的範圍。明確了執行權的內容,行使執行權的主體資格,以及行使執行權的方式。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執行的分權運行模式。將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審查權,分由不同的執法主體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約,規範運行。通過分段執行對執行實施權進行分權。將執行實施程序分為財産查控、財産處置、款物發放等不同階段並明確時限要求,由不同的執行人員集中辦理,改變“一人到底”辦案方式。在分段執行中實行節點控制,防止消極執行。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執行人員的即時查控財産權。執行工作中具有高度的時效性要求,為了解決緊急情況下對執行人員採取控制措施授權不足的問題,《意見》規定了執行人員在接受執行指揮中心指令的前提下,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産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但事後兩個工作日內應當補辦審批手續。

  建立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

  所有執行案件必須辦理立案登記手續

  審判工作是執行的基礎,訴前和訴中及時採取財産保全措施,對於及時控制被執行人財産,追加責任主體,擴大責任財産範圍具有重要作用。《意見》在堅持“審執分立”原則的基礎上,強調立、審、執的互相配合,形成執行合力。

  一是明確所有執行案件必須辦理立案登記手續。《意見》規定,無論是執行異議、復議、監督案件,還是異議之訴案件,均應由立案機構立案後轉相關執行和審判機構辦理,以利於統一管理和監督。

  二是對立案、審判、司法輔助和執行機構之間容易交叉的職責進行明確劃分。明確了執行派生訴訟的承辦機構,委託評估、拍賣程序中的異議審查職責,執行機構統一歸口管轄執行事項,並確定了執行程序爭議及執行與審判程序之間爭議的協調機構。

  三是減少審判與執行的衝突。《意見》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産權屬狀況,不得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進行確權。已經確權的,應當撤銷生效的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

  四是對立、審、執配合提出具體要求。《意見》要求,對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就有關追加當事人、申請財産保全等事項進行必要的釋明和告知,提醒其及時申請財産保全,訴請追加責任主體,防止權利落空;要準確記載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充分發揮執行威懾信息系統的作用;要及時移送執行有關案件。

  建立執行統一管理體制

  中級以上法院可統一管理執行工作

  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賦予高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對推動“執行難”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作用。

  隨著執行工作的發展,僅僅賦予高級人民法院對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職責已不能滿足需要,有必要賦予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應對全國執行工作行使統一管理權。因此,《意見》將執行工作統一管理權限授予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並將上級人民法院對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權定位於三個方面:首先,統一管理執行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執行工作情況,組織集中執行和專項執行活動。其次,統一調度執行力量和裝備。在專項執行或其他重大執行活動中,可以統一指揮和調度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司法警察和執行裝備。第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下級人民法院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