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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雷聲大雨點小”?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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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廣州交警在查醉駕。曾強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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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日醉駕正式入刑,截至10月10日,廣州共查醉駕307宗,目前法院審結的50宗醉駕案中18人被判處緩刑,2人免於刑事處罰。“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爭議聲和“刑罰過輕”的質疑聲日漸響亮。從“醉駕一律入刑”的立法精神,到出現緩刑、免刑、拘役以及情節顯著輕微不入罪四種處罰結果。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之間落差,成為各界的關注焦點。

  有法官指出,醉駕情節是量刑關鍵,“法官對醉駕量刑並不存在疑惑。法官在裁量的時候,都會視具體情況,一般來説,醉駕發生在路上的不能免刑”。而有律師則認為,標準模糊的審判,容易給權力尋租留下灰色空間。

  記者從廣州市公安交警支隊獲悉,今年5月1日至10月10日,廣州共查處酒後駕駛1445宗,其中醉酒駕駛307宗,較去年同期分別下降56.3%、64.4%。

  醉駕入刑之後,許多交警告訴記者,明顯感覺“醉貓”比以前更少了,尤其是本來“醉貓”扎堆的節假日,交警反倒常常“空手而歸”。以今年國慶為例,首日全市未查獲一宗“酒駕”交通違法行為。

  “醉貓”明顯減少,不少民眾歸因于“入刑”的威懾力。正因此,醉駕“免刑”、“緩刑”成了醉駕這一熱門話題的敏感詞,總是特別容易刺激民眾的神經。

  自今年5月1日醉駕入刑之後,關於醉駕入刑的爭議從未斷過。5月11日,最高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表示“各級法院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被公眾質疑是“給醉駕留口子”。

  6月24日,廣州首宗醉駕案被告人周某信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1500元,“緩刑”一度引發討論;8月份,廣州法院又以“犯罪情節輕微”對兩名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的醉駕司機犯以“犯罪情節輕微”免除兩人刑罰,“免刑”讓醉駕入刑的爭議升溫。

  醉駕入刑是否意味著一律要“入牢”?

  “醉駕免刑的口子一旦被打開,其作為‘判例’所帶來的示範性影響不可小視。”有網友認為,“法院在量刑時也不應過早釋放‘坦白從寬’的信號。法律的威懾不僅來自於刑罰的嚴厲,更來自於刑罰的不可避免。有罰不嚴,威懾力不夠;有罪不罰,威懾力自會大減。”

  這種質疑,在辦案民警中同樣存在。

  不過,中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卻有不同看法。他指出,“緩刑也是刑事處罰,畢竟當事人是從無罪之人變成有罪之身。像公務員之類的公職人員會被開除公職。”對於醉駕審判過程中,公眾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周玉忠認為,“公眾有認識上的誤區,認為不坐牢,就沒有威懾力。其實不關起來,不等於沒有受到懲罰。”

  緩刑?免刑?拘役?量刑具體標準模糊

  此前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已經相繼表態,對醉駕一律要立案追究。

  據統計,截至2011年9月16日,廣州市各區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醉駕)一審案件83宗(83人),其中1人為約旦國籍;審結50宗(50人);免於刑事處罰2人,判處1個月至4個半月拘役48人,其中18人判處緩刑,48名被告人均被同時判處1000元—3000元罰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1宗(1人)。判處緩刑比例,遠高於全國其他地區。如,江蘇的401起醉駕全部判實刑,其中判處緩刑僅1例。據揚子晚報統計的數據,截至9月28日,媒體披露的醉駕免刑案全國僅5宗,其中廣州佔了2宗。

  “廣州醉駕判決太輕,緩刑、免刑幅度過大”的質疑浮出水面,“醉駕不入刑,威懾力不足”再度成為擔憂。

  從醉駕入刑開始,對最高法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的呼籲未曾停止過。據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名法官透露,目前未收到全國最高院下發的指導精神或案例,主要還是以高院黨組副書記張軍的前述説法為準。

  “當時立法精神是‘醉駕一律入刑’,然而現在卻出現了四種處理結果:緩刑、免刑、拘役,甚至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不入罪。”周玉忠認為,雖然這四種判決方式都有法律依據,但確實容易引起質疑。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什麼樣的情節就應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如果公眾看到的是同種情節不同結果,就會有質疑,對司法權威出現不信任。

  “這半年來,各地對醉駕的審判五花八門,同罪不同刑,容易出現司法實踐的混亂,破壞司法權威。”周玉忠直言,“這也確實會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灰色空間,公眾難免猜想,天平可能會往有權有勢的一方傾斜。”周玉忠直言。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聶立澤接受採訪時就多次呼籲“兩高”儘快出臺更加細化的司法解釋。廣東商學院法學教授陳建清認為“兩高”可以下發一些判例,進行判例指導。

  周玉忠認為,為了避免司法不公,應該將四種情形的裁量一一列出來。“比如什麼才算情節顯著輕微,什麼情況適用緩刑、免刑。”周玉忠認為,具體解釋可以採取採取典型案例和歸納司法解釋相結合的方式,畢竟如果每一個情節去細化,不現實。

  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危險駕駛罪是刑法裏最輕的罪,其刑罰的幅度也不大,只有1—6個月的拘役,出臺司法解釋不一定必要。“法律越多,越具體,有時候反而會越讓人無所適從。但是我們也能理解公眾的不安情緒,以往醉駕造成的危害太重了,公眾希望這種現象能夠杜絕,進而希望法律能‘一視同仁’、‘一個不留’。”

  醉駕入刑是否一律要“入牢”?

  ▲案例

  廣州兩例醉駕為何免刑法官稱,醉駕發生在路上不能免刑

  廣東首宗醉駕緩刑案發生在廣州。被告人周某信於今年5月1日1時許喝醉酒後駕駛朋友車輛途經廣州市環市中路廣州電視臺對出路段時被公安人員查獲,經司法鑒定,周某信靜脈血酒精含量為129.8mg/100ml,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鋻於被告人周某信危險駕駛行為尚未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等後果,認罪態度較好,案發之前也無醉駕記錄,法院對其酌情從輕判處緩刑。

  今年8月,海珠區法院、越秀區法院分別判處兩起“醉駕免刑”案。

  海珠區一市民劉某勇酒後倒車入車庫,撞上消防栓後與保安發生爭執,8月初海珠區法院判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因其認罪態度好,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8月21日,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因交警設卡被查獲的甘某枝,酒精含量為84.1mg/100ml,同樣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告訴記者,是入刑還是緩刑、免刑,最主要還是要看情節的認定。比如幾杯啤酒下肚,酒精測試結果可能會達到醉駕的標準——80mg/100ml,但是比起200mg/100ml、300mg/100ml,肯定潛在的危險更輕。“最主要考慮的還是喝多喝少的問題。”

  “像劉某勇醉駕之所以被免刑,最主要的原因是,它發生在停車場,而不是馬路上,對公眾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相對要小。從危害後果來考慮可以理解。”該法官告訴記者,目前被納入醉駕量刑考量因素除了酒精含量,就是醉駕場合。“法官對醉駕量刑並不存在疑惑。法官在裁量的時候,都會視具體情況,一般來説,醉駕發生在路上的不能免刑。”

  此前,廣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李啟新曾對媒體表示,檢察機關如果認為判決未體現公平公正,也有可能提出監督意見。他還透露,有數宗案件檢察機關已提出了量刑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