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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請國家賠償遭遇數年推諉 或將被重新起訴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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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年前的一場錯案,林長春和妻子被關押一年半。2005年兩人被無罪釋放重獲自由後,林長春提起國家賠償,在遭遇了數年的推諉後,得到的卻是6年前早已確定不起訴的案件又要重新審理了。

  換了三個罪名,被羈押一年半後決定不予起訴

  2003年8月,因為與客戶間的一場經濟糾紛,林長春、劉艷玲夫婦被黑龍江省黑河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職務侵佔罪”刑事拘留。2003年11月27日,林長春夫婦又因涉嫌犯有“挪用資金罪”,被黑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執行。

  2004年9月,黑河市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犯罪”將林長春夫婦移送黑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由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黑河市人民檢察院多次退回黑河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仍然不符合起訴條件,最後於2005年3月28日決定不起訴。至此,林長春和妻子被分別羈押了537天和536天后,重新獲得自由。

  林長春決定為自己討要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006年1月16日,林長春以其被錯誤拘留和違法扣押財産為由,向黑河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違法拘留、查封扣押、凍結財産損失1899萬餘元,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06年3月15日,黑河市公安局向林長春的妻子劉艷玲下發了通知書,表示其賠償申請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通知書標明,其不予受理的依據正是上述《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林長春實在想不明白,這條法律規定明明説的是“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黑河市公安局為什麼據此得出不受理的決定呢?

  林長春又向黑龍江省公安廳提交了《復議申請書》。結果,在法定的期限內,公安廳沒有作出任何答覆。

  與此同時,在法定的期限內,黑河市人民檢察院也對賠償請求人遞交的《賠償申請書》沒有作出切實的答覆。“他們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進行搪塞、推脫,讓我等待答覆。”

  錯案賠償要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確認?

  林長春又按照法定的程序,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書。經過10個月的審理後,賠償委員會給他下達了《決定書》,確認案件是錯案,林長春夫婦應當得到國家的刑事賠償,但被扣押財産損失的賠償請求,應向實施扣押行為的黑河市公安局另行申請確認,其人身自由被侵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逮捕決定的黑河市人民檢察院,據此駁回了林長春的賠償申請。

  賠償申請又回到了原點。2008年3月,林長春再次向黑河市公安局提出了對其《違法行為確認並給予賠償的申請書》;同時,也再次向黑河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賠償申請書》,並且,將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07】黑法委賠字第1號、第2號的《決定書》作為附件附在了其中。

責任編輯:見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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