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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專家稱中國遇難船員家屬索賠前景堪憂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7日 04: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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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湄公河慘案”發生近兩周後,除“誰是真兇”成懸在全國公眾心中的大問號外,“中國船員的一條生命究竟值多少錢”也成為另一個頗引人關注的話題。

  根據媒體報道,“華平號”遇害6名船員家屬每戶獲賠13.3萬元,“玉興8號”的部分遇害船員家屬每戶獲賠10萬元。船員家屬還希望能根據“國際標準”對死難者進行賠償。另有家屬代表提出“一攬子賠償”要求,包括喪葬補助金、撫育金、精神補償金等,並希望這些賠償的程序能儘快啟動。

  多位海事法學者和律師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遇難船員家屬獲賠的只是商業保險金,並非全部賠償,家屬還可向僱主索要工傷或僱主責任賠償,向兇手提出人身損害賠償。但事實上,受制于標準難定、兇手不明等因素,在“湄公河慘案”的善後程序中,家屬的索賠之路荊棘叢生。

  船員傷亡賠償並無“國際標準”

  針對船員家屬希望按“國際標準”獲賠的願望,受訪專家一致表示,所謂“國際標準”其實並不存在。

  “目前沒有一個國際公約,來規定船員的人身傷亡,應該按哪種統一標準賠償,都歸具體的國內法調整。”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海事法律師李晨飚告訴記者,目前,中國與船員傷亡賠償有關的法律,就有《最高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工傷保險條例》三部。(以下分別簡稱為“92年涉外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工傷保險條例》——記者注)

  “我猜測,因為慘案發生在國外,家屬提出‘國際標準’的內在含義,是希望獲得一種‘高標準’的賠償。”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蔣正雄教授受訪時指出,“這個思路不難理解,因為不少涉及國外的空難、車禍等事故,按照外國法律——尤其是歐美發達國家的法律,賠償標準往往確實比國內高一些。”

  但是,蔣正雄特別提示,具體到“湄公河慘案”,船員家屬也許有一點沒弄清:“這裡的‘國際標準’,未必就是高標準。”

  據受訪專家分析,船員家屬的“一攬子賠償”要求,屬於工傷索賠和人身損害索賠的“混合體”。其中,能跟“國際標準”挂鉤的,是向殺害船員的“侵害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

  “如果‘侵害人’已經明確,船員家屬理論上可以選擇在泰國,或在中國起訴他們。若是在案發地泰國起訴,賠償標準就要按泰國當地的規定來。”蔣正雄表示,但從泰國的經濟水平等因素判斷,這一“國際標準”,恰恰有可能是一種低標準。

  “若是在中國境內起訴,賠償標準就適用我們的‘92年涉外規定’或‘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而家屬們所希望的‘國際標準’,我的理解應該是希望適用‘涉外標準’。”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海事法律師宋旭向記者分析道。經記者查詢,若根據“92年涉外規定”,每名遇害船員的賠償標準,最高可達80萬元。

  “80萬元‘封頂’在1992年確實是很高的賠償標準,即使到今天,一般情況下,三部法律裏還是按這個規定計算,賠償金能得的最多。”蔣正雄説。

  但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單紅軍教授提示,“92年涉外規定”並不一定比“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標準更高。

  “兩者的計算方法不同。前者是用死者生前的實際收入乘以一定的年限,後者是用死者當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定的年限。由於後者出臺得晚,且沒有規定賠償金‘上限’,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在上海、江浙等地,一些並不‘涉外’的案子,賠償金也能算到100多萬元。”單紅軍指出。

  “湄公河慘案”裏,遇難船員大多來自雲南、貴州、四川等地。雖然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及江浙一帶,但最終賠償金的多寡,還有賴於許多具體因素的疊加。因此,是按“涉外標準”計算更高,還是按國內標準計算更高,目前仍難下斷言。

責任編輯:南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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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賠
  • 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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