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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局:醫院科室未來不得自行採購藥品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8日 03: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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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汪丹)醫療機構採購藥品應由專門部門負責,其他醫務人員不得染指。國家食藥監局昨天透露,《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于日前正式實施,旨在加強藥品質量監管,規範用藥行為。

  辦法特別指出,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由專門部門統一採購,並禁止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採購藥品。但記者注意到,處罰規定沒有明確,只是“責令醫療機構給予相應處理”。

  醫療機構對購進藥品要逐批驗收,建立真實、完整的驗收記錄,包括藥品通用名稱、生産廠商、批號、生産日期、供貨單位、價格等信息。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複印件,以及稅票和藥品清單,至少應分別保存5年和3年。儲存藥品應有專用的場所和設施、設備,按藥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存放。其中,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品分別儲存、分類存放;過期、變質、被污染等藥品放置在不合格庫(區)。需要在急診室、病區護士站臨時存放藥品的,應配備專櫃。同時,建立藥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藥品發放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只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批准,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也不得使用對方配製的製劑。每年,為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醫療機構不得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櫃臺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為實現藥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應建立覆蓋藥品購進、儲存、調配、使用全過程質量控制的電子管理系統,並與國家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對接。一旦發現假藥、劣藥,立即停用、就地封存,上報監管部門,不得擅自處理。如藥品存在安全隱患,也要立即停用,通知藥企或供貨商。需要召回的,積極協助藥企召回。

  藥品監管部門需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的監督抽驗,定期公佈抽驗結果,並建立藥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

責任編輯:南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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