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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豈容買賣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4日 05: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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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是一名本科大四的學生,新學期開學後,他和同學們一樣,每天都忙著在網上和求職現場投遞簡歷、填寫個人信息。一段時間以後,面試通知他沒收到幾個,倒是經常有保險推銷員、職業英語輔導班等打電話向他推銷産品和服務,他的電子郵箱也經常收到垃圾郵件,這讓他哭笑不得。他向記者抱怨:“剛開始找工作,每天都要用到手機和電子郵箱,但是我現在總是被這些騷擾電話和垃圾郵件弄得心神不寧,不知道這些人是怎麼拿到我的手機號碼和郵箱地址的。到底是誰洩露了我的個人信息?”

  許某是一名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理,為推銷保險業務,他以人民幣5000元從趙某處購買了公民個人信息1萬餘條,而這些信息也都是趙某從他人手中非法獲取的。近日,許某和趙某皆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9月中旬,北京警方抓獲一個專門在網上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團夥。一位民警將自己的手機號輸入犯罪嫌疑人電腦中的數據庫,幾秒鐘後屏幕上立即顯示出民警的姓名、年齡、地址、名下車輛等詳細情況。數據庫涉及全國各地的上千萬條公民個人信息。就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劉瀚陽和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生導師王世洲教授, 請他們針對刑法如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做了解讀。

  公民個人信息已受刑法保護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到來,公民個人信息成為一種重要的資源,不再僅僅體現為公民個人身份及其他個體特徵的記錄,而是日趨成為能夠帶來巨大商業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一種無形財産。然而近年來,個人信息頻頻受到侵犯的現象已引起人們的極大反感,甚至有人因此受到詐騙、敲詐勒索等侵害。在這種背景下,2009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彌補了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空白。

  王世洲介紹,一般來説,公民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電話號碼、銀行賬號、銀行卡號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都可被認為是公民個人信息。而具有商業價值的公民個人信息,都是容易被侵犯的。王世洲舉例説,一名專門診治糖尿病的醫生可能知道他所治療的所有糖尿病患者的聯絡方式,而這些聯絡方式對藥商而言就極具商業價值。藥商一旦從這名醫生那裏獲得了這些公民的個人信息,就能夠獲得市場,尤其是能了解産品的銷售對象。如果情節嚴重,那麼這名醫生和藥商就分別觸犯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劉瀚陽認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2009年新規定的罪名,而且由於量刑在三年以下,大部分此類案件都消化在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二審法院截至目前審理的只有四五件。但是隨著打擊力度的加大和法律適用的深入,近兩年此類型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劉瀚陽説,個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缺失以及公民個人自我保護意識的淡薄,導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呈蔓延之勢,有數量多、涉及範圍廣、科技含量高等特點。尤其是一些高科技犯罪手段的出現,比如計算機黑客入侵、釣魚軟體等,不僅可能對公民的財産權利造成侵犯,也嚴重威脅著國家的金融安全。

  單位也可成為犯罪主體

  劉瀚陽介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特殊單位及其中從事相關工作的工作人員;這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有權直接查閱、管理、控制公民個人的信息,通常表現為違規披露、非法使用、為謀取不當利益而洩露、出售等。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以及單位都可以包括在內,通常客觀方面表現為購買、盜竊、採用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關於犯罪主體,王世洲認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即通常所説的單個的個人,而且包括單位,這在刑法學裏稱為“單位犯罪”。例如某電信單位將管理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單位的名義違規披露,並將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這種情形就是單位犯罪。在單位觸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時候,法院會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達到 “情節嚴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然而根據劉瀚陽的介紹,此類型的犯罪作為新罪名,目前尚未對“情節嚴重”出臺細化的司法解釋,各地各級法院在量刑方面也還都處於摸索階段。王世洲則認為,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獲利數額較大、涉及數量較多、作案次數較多、造成重大損失等情形,並且需要區分不同類型的案件,做到量刑均衡。比如對負有保密義務和不具有保密義務的人構成犯罪時的量刑區分;將個人信息用於推銷産品、提供仲介服務等方面開展合法業務,和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量刑上也應該有所區分。

  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須提高防範意識

  面對日益猖獗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應該採取什麼對策呢?王世洲説,公民個人信息這種無形財産現在已經有了重大的經濟價值以及公民權利價值,國家立法也應該與時俱進,表現出時代性和前瞻性,不能滯後於經濟社會的發展,更不能留下法律空白,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比如很多國家規定,在入境的表格上都必須標明表格內容受刑法保護,這樣可以警告犯罪分子。因此,要根據各部門的情況,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制度和規定,並動員全社會參與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王世洲還説,公民個人信息的持有方,例如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特殊單位,需要完善保密制度,在採集公民個人信息時要強調個人信息的保密意識。

  劉瀚陽提到,對公民個人而言,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首先是要提高防範意識。除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公民也要有個人信息的保密意識,並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在向陌生人、私人機構提供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私人信息時要提高警惕性;作為消費者有權向公共服務提供者表明需要保密的態度,要求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在提供的有關證件複印件上明確標示出專門用途等。

責任編輯:郭思宇

熱詞:

  • 個人信息
  • 信息罪
  • 職業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