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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新聞節目主持人不得代言商業廣告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12日 2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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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電總局12日通報,總局11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重申,禁止在片頭之後劇情開始之前,以及劇情結束之後片尾之前插播廣告;禁止在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職人員表等內容時播出廣告;禁止在整點新聞的整點之後以及新聞內容結束之後工作人員字幕前插播廣告;堅決禁止播出涉性廣告。

  通知説,《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實施一年多來,執行情況總體良好,但近來一些違規問題出現反彈,主要表現在:一是影視劇片頭、片尾插播廣告;二是超時插播廣告;三是一些傳輸轉播機構在傳送轉播節目時插播游動字幕廣告;四是一些廣告誇張宣傳;五是一些時政新聞類節目商業冠名等。

  通知説,電視臺在影視劇中間插播廣告時,必須嚴格遵守《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規定:非黃金時間每集(以45分鐘計)中可以插播2次商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黃金時間(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業廣告,時長不得超過1分鐘;插播廣告時,應當對廣告時長進行提示。同時要做到:禁止在片頭之後、劇情開始之前,以及劇情結束之後、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廣告;在非黃金時間影視劇持續播出時間不少於15分鐘、黃金時間影視劇持續播出時間不少於25分鐘後,方可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規定插播商業廣告;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職人員表等內容時,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廣告。

  通知説,新聞節目中插播廣告時,應當安排在不同版塊之間的自然間歇段內,不得在整點新聞的整點之後,以及新聞內容結束之後、工作人員字幕前插播廣告。時政新聞類節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産品名稱等冠名。不得使用新聞報道及其素材,或以新聞採訪形式做商業廣告。新聞節目主持人不得為商業廣告作形象代言。

  通知説,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必須嚴格審驗電視購物短片廣告投放企業資質,必須嚴格審查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內容。對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投放虛假違法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的企業,總局將通報全系統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廣告。

  通知説,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嚴格審驗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資訊廣告的資質、證明等法定材料。要嚴格把握健康資訊廣告的內容導向和格調,堅決禁止播出涉性廣告。要規範健康資訊廣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資訊專題節目形式變相發佈廣告。健康資訊專題節目應當側重介紹疾病預防、控制和治療等科學知識,不得含有宣傳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廣告內容,不得以患者和醫生、藥師、專家等名義作證明。

責任編輯:見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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