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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追尾揪出保險法規漏洞 專家:乘客應有知情權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7日 1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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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東方財經9月27日訊:9月27日14時許,上海地鐵10號線老西門站發生列車追尾,有人受傷。目前,救援正在進行中。一位乘客稱,她所在的列車已經在隧道內停留了將近一個小時,在停車前曾經有過急剎車。截至發稿時,第九人民醫院共收治49名受傷乘客,其中需要進一步留院治療的3人,其餘乘客經醫護人員及時處置,已經逐步離開醫院。其它醫院情況正在進一步了解中。

  事故發生後,東方網財經中心記者致電上海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對方座機無人應答,手機已關機。而一位負責保險賠付的相關人員則表示“現在還未處理賠付,過2、3天才會考慮”。

  記者第一時間就公共事故保險賠償的問題連線了復旦大學保險系主任、保險研究所所長徐文虎。“做了地鐵不等於進了保險箱”,他表示,乘客坐地鐵發生意外都會有相應的公共保險賠償,但是相應額度沒未有具體法規規定,且地鐵公司是否為乘客買商業保險及購買何種保險也是有公司決定,在法律層面沒有統一的法規規範。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應該通過購買相應的保險來規避事故風險。對於事故中第三方責任的風險,可以購買的保險包括産品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徐文虎表示,但現階段國內的地鐵公司是否購入商業保險並沒有法規約束,並且産品責任保險也是少人問津。

  徐文虎表示,和鐵路安全事故相同,在車票裏會包含保險賠償,“但是這個額度非常低,還是要看地鐵公司是否會購買商業保險”,他指出,目前各地各家的保險公司都沒有對外透露是否購買商業保險,而國家在法律上並未出臺相應的統一的法規以規定,只是在政策上給予約束。

  “乘客是應該有是否地鐵公司是否已經購買保險的知情權的。”

  徐文虎指出,從責任角度來看,公共事故涉及到責任的劃分和賠償,需要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則來確定責任的具體劃分和承擔賠償的數額和方式,因此相關法律制度不但是受害者索賠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依據。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産品責任保險發揮其作用的必要基礎。

  就賠償名目,徐文虎指出“意外傷害保險”是從第三方的角度出發,“公共安全責任保險”則是從企業的角度出發,兩者在本質上並無區別。

  中國人壽高級理財師張琳表示,對於經常出差的人士來説,購買一年期的意外險遠比單次購買更加實惠。她舉例説,“目前航空機票中捆綁的意外險單次費用為20元,保額為40萬,但現在保險公司專門推出的航空意外險一年期為10元或100元不等,保額最高達到100萬。”

  據介紹,意外險根據保險項目和保險金額不同,保費差別較大。如一年幾百塊錢的綜合意外險就涵蓋了火車、大巴、輪船、汽車、地鐵、出租車、電車等多種交通工具。

  據張琳介紹,一般意外險是不包括因意外傷害而産生的醫療費用的,只有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的才負責醫療費用,或者在某些包含了醫療費用的意外傷害保險且在保險條款中列明醫療費用保障的,保險公司才負責因意外傷害而産生的醫療費用。因此,通過購買附加險的形式進行補充,可以獲得性價比更高的意外險保障。

  據悉,類似的責任事故不斷的發生。7月5日在北京地鐵四號線發生的扶梯逆行事故造成了1死30人傷的惡性結果。此後不到一週,7月10日晚,深圳地鐵再度出現電梯事故,造成兩名乘客摔傷。多起地鐵事故應給中國保險業敲響了警鐘,是需要對保險業長期以來存在的不成熟、不規範現象進行好好反思。

責任編輯:朱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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