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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資源稅暫行條例》釋放改革提速信號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3日 1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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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9月23日電(記者徐蕊、何雨欣)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徵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徵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這意味著,我國資源稅改革的進程將加快,彰顯了決策層引導資源市場理性發展的決心。這對於調整我國經濟結構、推動節能減排、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都有積極意義。”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告訴記者。

  他説:“資源稅改革從價定率徵收試點效果顯著,將通過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成為法定計稅依據。”

  資源稅實質上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徵收的一種稅收。目前,中國資源稅的徵稅範圍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氣、金屬類礦産、非金屬類礦産以及鹽等,計徵方式主要是從量計徵。

  我國早在2007年就醞釀推行資源稅改革,但當時迫於通脹壓力未能推行。接著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機又使得資源稅改革再次擱淺。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新疆工作座談會上提出,在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費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年6月1日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拉開了中國資源稅改革的序幕。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調整為按産品銷售額的5%計徵。

  “資源稅改革從價計徵已醞釀多年,這次對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為今後進一步推進資源稅徵收方式的改革奠定了基礎。”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説。

  專家表示,從量計徵的資源稅收模式缺乏彈性,不能反映資源價格的變動,也不能體現資源稅本身的價值。相比較而言,從價定率徵收資源稅將更能發揮出稅收的級差調節作用、抑制資源浪費,並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財力。

  劉尚希介紹,資源稅改革的重要作用就是使得外部成本內部化,即通過徵稅的方式讓企業對資源開採造成的環境污染、資源浪費承擔部分責任。這有利於調整企業資源開採使用的行為,促使企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新疆油氣資源稅改革已落實到位,這項改革涉及新疆11個地州市和33個縣市,以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裏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河南油田公司新疆分公司等5家油田企業。

  在全國率先進行試點一年來,新疆財政增收明顯。去年7月至今年5月,資源稅共增收35.78億元。數據顯示,去年,在實施從價徵收的7至12月,新疆油氣資源稅收入同比增長4.5倍。

  2010年12月1日,我國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副主任郭曉林表示,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之後,資源稅稅額能隨著産品價格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有利於發揮稅收對社會再分配的調節作用,也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減少浪費和節約使用。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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