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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三大疑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9日 03: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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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視點)揭開“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三大疑點

  ——國僑辦、民政部、事件當事人等回應公眾質疑

  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大恒科技大廈內的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北京辦事處,“中非希望工程”官網公佈的捐款熱線和地址均為該處(8月23日攝)。近期,24歲的盧星宇因在微博發佈“‘中非希望工程’執行主席”“管理20億元項目資金”等內容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隨著事件不斷發酵,“中非希望工程”當事方——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和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飽受公眾質疑。境外社團“世華會”在境內開展活動是否合法?“中非希望工程”是否違規?青基會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費用是否合規?圍繞三大疑問及事件的警示意義,新華社記者採訪了權威部門,國務院僑辦、民政部及“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當事人一一回應。新華社記者 張宇 攝

  新華網北京9月8日電(“新華視點”記者周寧、李德欣、張宇)近期,24歲的盧星宇因在微博發佈“‘中非希望工程’執行主席”“管理20億元項目資金”等內容引發社會強烈關注。隨著事件不斷發酵,“中非希望工程”當事方——世界傑出華商協會和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飽受公眾質疑。

  境外社團“世華會”在境內開展活動是否合法?“中非希望工程”是否違規?青基會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費用是否合規?圍繞三大疑問及事件的警示意義,新華社記者採訪了權威部門,國務院僑辦、民政部及“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當事人一一回應。

  境外社團“世華會”在境內開展活動是否合法?

  【記者調查】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均規定,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屬非法民間組織,應予以取締並沒收非法財産。“民政部全國性社會組織查詢系統”中沒有任何關於“世界傑出華商協會”的登記信息。

  【“世界傑出華商協會”主席盧俊卿】我會是以華商500強為核心、以華人億萬富翁為主體的全球性華商組織。它在香港成立,係社團與工商雙重註冊,註冊名稱分別為“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法人代表:盧俊卿)”和“世界傑出華商協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盧俊卿)”,北京代表處註冊號為110000400160767。

  我會在境內以社團名義從事慈善活動,如與有關機構聯合舉辦活動,協會只負責公益部分的服務,市場化部分授權“天九儒商投資集團(法人代表:盧俊卿)”對客戶提供服務,收取相應服務費,並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天九儒商”支持“世華會”與中國青基會共同開展“中非希望工程”活動,並承諾自2011年至2020年,每年向青基會捐款人民幣1000萬元,用於非洲各國實施希望工程項目。

  【國僑辦】我辦從未收到任何有關“世華會”涉僑活動的報批申請。我辦發現,自1990年以來,一些名不副實的所謂“世界性”華僑華人社團或組織,打著“全球”“世界”“國際”等旗號開展各種涉僑活動,對內影響我僑務工作的正常開展,給一些地方的社會穩定和對外合作造成損害;對外混淆視聽、誤導輿論,損害海外僑胞的整體形象,招致海外華僑華人的質疑和反感,影響十分惡劣。

  我辦認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點有四:一是名不副實,浮誇會員數字;二是境外註冊、境內活動;三是活動虛張聲勢,經常借人民大會堂、釣魚臺等國家重要活動場所作為其活動舉辦地,並謊稱與我國家領導人有密切聯絡,濫用或非法盜用知名人士題詞和題字進行浮誇宣傳以抬高身價、撈取資本;四是借會斂財,未經許可擅自在境內舉辦明顯具有斂財特徵的所謂“世界性”涉僑活動。

  鋻於此,我辦與民政部等四部門于2010年1月聯合發佈有關文件,強調堅決採取措施遏制所謂“世界性”華僑華人社團或組織在境內舉辦活動所産生的惡劣影響。

  盧星宇的微博,認證的職位為“‘中非希望工程’執行主席兼秘書長”(9月8日攝)。新華社記者 張宇 攝

  “中非希望工程”是否違規?

  (一)“中非希望工程”基金是公募還是私募?

  【記者調查】中國青基會官網顯示,該基金會是公募基金會。由青基會發佈的《“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六條顯示:該基金的收入不僅來自“世華會”會員,還包括“社會各界的捐贈”。此外,“中非希望工程”官網的捐款熱線並非青基會的電話,而是“‘世華會’駐京代表處”的電話,地址為“大恒科技大廈”,恰恰是“世華會”駐京辦公地。

  【中國青基會秘書長涂猛】“中非希望工程”沒有面向社會公募,其基金來源僅是“世華會”向其會員的定向勸募。捐贈人與青基會簽署捐贈協議,同時把捐款直接打入青基會賬目。目前,“中非希望工程”基金善款已到賬約3032萬元。基金將負擔肯尼亞、盧旺達、坦桑尼亞、納米比亞和布隆迪共5個國家的20所小學的建設費用,每所小學預算成本約為150萬元人民幣,其中,坦桑尼亞“摩唆嘎小學”已開工建設,已向施工方支付了第一批工程款,預計今年底竣工。

  【中央民族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張步峰】公募基金會和私募基金會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需要在年報中向社會公眾公佈善款去向,而後者需要向他的定向捐助者告知善款用途。但是,只要是“向社會各界捐贈”,就無疑屬於公募基金,需要承擔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披露責任。

  (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會”是否係青基會的分支機構並需要在民政部門登記?

  【記者調查】“世華會”與青基會簽訂的《協議書》顯示,雙方共同組織“中非希望工程”,成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會”。《“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六條顯示:該基金管委會是本基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本基金長期規劃和年度資助計劃等重大事宜。

  【涂猛】“中非希望工程”並非我會分支機構。為該工程所設的“基金管委會”不是決策機構,而是協商機構,這是行業慣例,因此沒必要到民政部門登記。

  【民政部】我部已就此事向中國青基會了解有關情況,獲悉“中非希望工程”項目在實施前已向相關部門進行彙報。對這類公益項目,實施前不需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主要是每年年初依法對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包括上一年的收入支出、業務活動、重大公益項目、內部治理等方面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世華會”是否向青基會捐款?勸捐成本是否從捐款中扣除?

  【盧俊卿】我本人和女兒盧星宇已為“中非希望工程”捐款1100萬元。在“世華會”勸捐活動中,我先後為該工程運作前期進行的“非洲六國考察”“坦桑尼亞小學奠基儀式”“納米比亞奠基儀式”等十余項活動支付交通費、住宿費、禮品費、勞務費、廣告宣傳費等共計500.69萬元。此外,我自掏腰包對勸捐成功的員工共獎勵42.8萬元。

  【涂猛】盧俊卿和盧星宇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3月16日,共向中國青基會捐贈1100萬元。勸募是需要成本的,而且不會低。盧俊卿所勸募的成本,既未從青基會中支付,更未動用“中非希望工程”捐款基金。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官方網站公佈的“希望工程走進非洲”項目的進展情況(9月8日攝)。新華社記者 張宇 攝

  青基會收取捐款的10%作管理費用是否合規?

  【記者調查】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募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二條規定:“捐贈基金的10%用作管理費用”。同時,青基會官網顯示的各基金捐款頁面中,也都標有“收取捐贈基金10%”的內容。

  【張步峰】青基會偷換了概念。“捐贈基金總支出的10%”與“捐贈基金的10%”有明顯區別。如果每筆基金都按捐贈額的10%收取,將導致“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費用長期處於收入總額10%的峰值,從而涉嫌非法套取管理費用。

  【涂猛】並非每個基金項目都會嚴格按照10%比例執行。只要年度管理費用從總體上不超出“捐贈基金總支出的10%”,就符合有關規定。

  【民政部】有關“10%管理費用”的規定,是以基金會每年的總支出為基數,對基金會全年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控制,要求基金會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注意減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開支和浪費,精簡機構,提高工作效率。

  這一事件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有何警示?

  【國僑辦】針對“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對慈善事業帶來的影響,建議地方各級政府在與境外組織聯合舉辦活動前,應提前查詢了解該組織情況,並按規定報批;建議工商部門加強對境外經濟組織在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有效遏制所謂“世界性”華僑華人經濟組織在境內從事違法活動;建議各新聞機構、國家重要活動場所,對未經登記的所謂“世界性”華僑華人社團不予報道、不提供場地。

  【盧俊卿】慈善不能高調,應該低調。女兒盧星宇覺得自己做的是善事,就網曬幸福,並不合適,今後要吸取教訓。(這一事件發生後)我最難受的是對支持慈善的捐款人感到歉疚。我們的慈善缺乏公開透明度,我們忽略了。如果把所有信息提前放在網上,也許事件就不會發生。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原司長、北師大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當前,很多有志於慈善事業的民間組織因註冊難度大、起點高、審批嚴望而卻步。在社會捐助熱情不減但對現有慈善機構缺乏信任的現狀下,各種境外組織便趁機打著“慈善”旗號募集善款變相斂財。從長遠看,我國應儘快出臺慈善法,統一規範境內外慈善組織行為,促進慈善基金監管模式儘快由“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轉變。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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