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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特重大安全事故謊報瞞報罰50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10: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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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9月8日電 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日前在其官方網站發佈消息稱,已對《〈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做出修改,增加了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處500萬元罰款的規定。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日前簽署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公佈審議通過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對於“瞞報”定義做出修改,原規定是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並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為瞞報。修改為:“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新規定增加條款:“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200萬元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300萬元的罰款;同時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修改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謊報、瞞報事故或者逃匿,一律處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其中,《條例》第十七條增加了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且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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