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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9月發薪按3500元免徵額納稅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0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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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報訊(記者 孫春祥)針對昨天有媒體報道“8月工資9月發個稅徵收出現兩種解釋”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以“答記者問”的形式再次對外重申,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薪金,均應使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昨天有媒體報道稱,個別剛領取8月份工資的納稅人表示,其9月份領到的8月份工資仍按照2000元減除費用標準徵收,同時也有部分納稅人工資是按照3500元減除費用標準徵收的,而稅務徵收機關也對“8月工資9月份到底按何種標準納稅”給出兩種不同的意見,新稅法舊稅法到底如何銜接的問題再次引起公眾關注。

  對此,國稅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國稅總局此前下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6號)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替您算賬

  倆月工資9月發 統一扣除3500

  國稅總局方面進一步舉例説明表示,如果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薪金,均應使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國稅總局同時表示,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至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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