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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羅凰鳳
個稅調整牽動了各方眼球。昨天,很多讀者來電諮詢關於個稅調整的事宜,最關心的是新舊稅法標準的銜接問題,那麼市民9月獲得的7月、8月薪金又該如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 9月領8月工資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説,計算工資薪金所得個稅時是按照新標準還是舊標準,將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來判斷。
以市民劉先生為例,8月份扣除三險一金的工資為9000元。如果公司8月份發工資,就應按稅法修改前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扣除2000元免徵額,其應納稅所得額部分為70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其實際應繳個稅為1025元。
但如果工資在9月份發放,則按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扣除3500元免徵額,應納稅所得額部分為55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元,應繳納個稅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