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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稱扶老人被判賠10萬續:律師質疑輿論偏向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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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李妍︱北京報道

  “我要一個清白,把官司打到底!”當《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撥通許雲鶴的電話時,他一再嘆息,説太累了、太委屈。“把那些話説無數遍。”最令許雲鶴沮喪的是,在一審判決中,他敗訴了。

  而官司的另一方,王秀芝老太太的女兒王莉萍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我們都崩潰了,不僅人殘疾了,心理上也受到特別大的衝擊和傷害。”她説,那麼多人誤會她的母親,“他們不信任她、辱罵她、傷害她,老人家的心傷透了。”“這個世界還有沒有真相,有沒有公平?”

  一個看似簡單的官司拖了近兩年,是肇事司機撒了謊,還是學雷鋒反被誣,公眾期待法律能還他們一個真相。

  撲朔迷離的真相

  據許雲鶴稱,2009年10月21日中午,他開車在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第二車道,由於前面有輛貨車,他轉向第一條車道,他發現距離他四五米處,突然出現了一位橫跨護欄的老太太。“當時我已實施剎車制動了。”他描述車速約為30~35碼,然後,他“下意識地向左打方向盤,不想擋住後面的車”。

  “我看到老太太被護欄絆了一下,落地兩步就咕咚摔倒。我立即停車過去攙扶,已經扶不起來了,碰哪兒都‘哎喲哎喲’叫,於是沒多想就撥120叫救護車。可沒想老太太拿起電話的第一句話就是,‘我在馬路上讓車給撞了……’。”許雲鶴説,“當時我就傻了,只是還沒有想到,事情會鬧那麼大。”

  “説謊!他説謊!”王莉萍有些激動,“他一開始是承認撞人的,而且也去了醫院,醫院讓交2000元押金,他説身上只有500元,要回去借錢,我們就答應了,誰知從那以後就再也聯絡不上他了,我們才告他的。”王麗萍很後悔,説不應該輕信他。“如果不是他承認撞人,還答應要賠償,我們當時就會取證,就能拿到路邊的監控錄像。”

  3個月後,雙方鬧出糾紛,再去取證時,監控錄像已經無法取出了。“只保留當月的錄像。”王莉萍很懊惱。

  面對大相徑庭的陳述,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東和北京市力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潛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做出了不同的分析。

  李顯東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下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老太太跨越道路交通隔離的欄杆,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而且,根據在民事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王秀芝老人需要證明許雲鶴侵權,必須要證明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點: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該案“目前證據不清、邏輯不明,判定許雲鶴侵權是有失公允的”。

  王潛認同李顯東的結論,“在證據不清的前提下,王秀芝老人難以勝訴。”但同時,王潛有不同的看法。

  根據許雲鶴的敘述,他在距離老太太4~5米時發現她摔倒,並剎車救助。而根據交通民警對事故現場的拍照記錄,測量許雲鶴的車與老太太距離為2.4米。

  “那麼短的距離,剎得住嗎?”王潛很懷疑,他認為,根據常識可以推測,當車速在30碼以上時,剎車距離一般為7~10米。“而且,許雲鶴的車呈45度角向左靠在護欄上,這確實有緊急制動的嫌疑。”

  另外,根據紅橋法院判決書的陳述,王秀芝的傷情經診斷為右脛骨骨折、右膝內外側半月板損傷等,醫院曾建議手術治療,但由於王秀芝資金不足而採取了保守治療,只住了5天就出院了。後經司法鑒定,王秀芝被確認為8級傷殘。

  曾多次處理“碰瓷”官司的王潛認為,“如果老太太有意訛詐他,就不會在傷勢那麼嚴重的情況下,只住5天就出院。”去年,在北京市豐台區,一位老太太與駕車司機發生交通糾紛,“老太太在醫院硬住了兩年,要求賠款到位才出院。”

  糊塗證據糊塗判

  之所以該案一直懸而未決,引起爭議聲一片,關鍵在於證據不清。“事發距今已有兩年,最關鍵的兩個證據——監控錄像和目擊證人都難以獲得,這使案子變得越發糊塗。”王潛説。

  另外兩個證據,又顯然效力不足。

  第一個證據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該證明一開始便面臨“失效”質疑。根據今年6月16日紅橋法院一審判決書的陳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4日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此時,距事發已25天,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在勘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完成。

  但王潛認為,“逾期的責任在於交通管理部門辦事不力,但並不影響該證明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

  在有效的前提下,本案交通認定書效力的關鍵,是由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該意見將認定車體是否與王秀芝老太太有接觸,這個判斷將敲下一錘——到底是“撞人”還是“救助”。

  可惜的是,在庭審當場,當法官詢問鑒定意見中“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身體接觸部位”的具體含義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人員回答,“既不能確定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06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現場立馬噓聲一片,王潛認為,該鑒定意見失去了實際意義,“用老百姓的話來説,就是什麼都沒説嘛!”

  最後一個證據是醫院對王秀芝老人傷情的診斷:“無法確定原告傷情的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係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

  因為這個證據,以及紅橋法院判決書中表述的判決理由,“被告(許雲鶴)發現原告(王秀芝)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一審判定:許雲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判決書一經曝光,公眾評説不一,認為“葫蘆官判了葫蘆案”。其中,一個“必然”、一個“定然”被列為笑柄,被認為是法官主觀臆斷的荒誕體現。

  對此,王潛和李顯東均向《中國經濟週刊》表示,判決是有爭議的。“證據不清,且按照法官並不準確的邏輯推理來作出判斷,是難以服眾的。”

  王潛認為,經過二審,該案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大。“原告證據不足,是不應該勝訴的,二審肯定會駁回一審判決。”

  不應出現的媒體審判

  在證據不清的情況下,原告、被告本應勢均力敵,爭取各自的權益。但在該案中,輿論幾乎一邊倒地偏向許雲鶴一方。王潛認為,不應出現的媒體審判,過早地主導了輿論。

  2011年8月16日,一則名為《天津車主攙扶違章爬馬路護欄摔倒的老太反被訛10萬》的帖子迅速傳遍各大論壇,引起了網友的普遍關注和廣泛討論。

  很快,多家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但在報道初期,很多媒體都只採訪了許雲鶴一方,並沒有王秀芝老太太一方的回應,並擬題為《助人為樂反被訛詐》、《訛詐成“善舉”絆腳石》、《天津再現“彭宇案”》等。

  在證據不清且法庭尚未作出審判時,媒體就一邊倒地認可了許雲鶴的説法,並把“許雲鶴案”稱之為“天津版彭宇案”。“這無疑是助長了偏聽偏信,使很多人先入為主地相信許雲鶴的一面之詞,這是不利於該案的公平的。”王潛説。

  除了媒體在引導輿論,涉案雙方也迅速通過微博與網友展開互動,爭取輿論支持。目前,以“天津許雲鶴”之名開通的微博已經獲得了數萬網友的關注,並且已有百餘名網友發表評論,表示支持並同情許雲鶴的“遭遇”,甚至很多人為許雲鶴“鳴冤”,稱社會公德已不再。

  相較而言,王秀芝老太太的女兒王莉萍所開通的微博在人氣上處於劣勢,關注人數千余人,評論留言者不乏言辭激烈者,對王秀芝老太太多有人身攻擊和謾罵。

  事情的發展迅速超越了法律範疇,一場關於社會公德的大討論迅速在各大媒體展開,而討論主題多為“該不該救人?”“救人怎樣避免反被訛詐?”“社會公德和助人為樂精神遭遇傷害”……

  “這些主題無疑是默認了許雲鶴的説法——助人為樂反被訛詐,並以此為基礎延伸出的討論和評價,再次加劇了輿論的偏向性。”王潛認為。

  長期研究“媒體審判”的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王立華正在準備一篇關於“許雲鶴案”輿論環境分析的論文,他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介紹説, “(輿論傷害當事人的情況)出現的頻率非常高,‘許雲鶴案’亦是如此,輿論已經給王秀芝老太太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並且攻擊和謾罵也對她造成了傷害。”

  “為反對和防止‘媒體審判’,維護司法獨立和公正,在國際新聞界和法律界是有相關共識的。”王立華介紹説,早在1948年,聯合國《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第三公約》就把“妨礙法庭審判之公正進行”的新聞列為禁載。1994年,世界刑法學會第十五屆代表大會《關於刑事訴訟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五條規定:公眾傳媒對法庭審判的報道,必須避免産生預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審判的效果。如果預期可能出現這種影響,可以限制或禁止無線電臺和電視臺播送審判情況。

  “但實際上,‘媒體審判’被終止或被扭轉的現象非常少,因為媒體非常多,且上級機關不同,難以形成統一的控制力,另外,‘新聞自由’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對媒體強行控制容易造成不良反應,防止‘媒體審判’的關鍵還是要依靠媒體的自律。”王立華表示。

  8月22日,該案二審開庭,法官詢問了雙方當事人事實情況後宣佈休庭,將擇日開庭,由雙方提交證據並當庭質證。目前,所有的關注者都在等待“新的判決結果”。王潛認為:“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王秀芝老太太敗訴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他一再強調,“敗訴是因為王秀芝老太太證據不足,這並不等同於‘還許雲鶴一個清白’,更不等同於‘許雲鶴助人為樂反被訛詐’説法的成立。”

  媒體審判 媒體因為具有很大的傳播影響力,其對案件的預測性報道可能造成消極影響。媒體通過營造輿論環境影響法官的獨立判案;媒體的不實、不公正報道在法院判決之前和判決之外,直接給案件當事人造成不良的社會評價,或者傷害他們的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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