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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勁嘉股份案,證監會不能“失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5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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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俊生(財經評論員)

  日前,勁嘉股份原投資關係部經理顧某因洩露公司內幕消息,致使兩家基金公司非法獲利近1500萬元,被深圳南山區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南山區檢察院隨後表示,被告人顧某和涉案的兩家基金有可能面臨3000萬元以上罰金。但是,據上周《中國經營報》報道,早在一年前,證監會相關機構就曾對此展開調查,但出於各種原因,對於相關基金公司並未公開處罰,此事已不了了之。

  相比以往對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判處案例,此次深圳司法部門對勁嘉股份內幕交易案的判決具有突破性的意義,顯示了法律對維護市場公正秩序所採取的積極態度。以往的一些內幕交易案,都是由證監會先行進行調查,並且由證監會認定是否將涉案人移送司法機關,這使得司法機關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證監部門的執行工具,對內幕交易的打擊未能發揮法律的主動作用。而在勁嘉股份案中,證監會根本未有動作,只是由證交所對公司進行了公開譴責,譴責的內容也只是信息披露上的失誤,而未涉及其中的內幕交易。按照以往的慣例,這起案件到此也就基本了結了,但是南山區檢察院卻根據該公司信息發佈過程與其股價異動之間的關係,查實了內幕交易行為,並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司法機關不再是坐等證監部門的“送案上門”,而是主動出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然而,令人感到不解的是,證監會在此案的處理中,不僅對勁嘉股份的有關人員以所謂的公開譴責代替了法律處理,而且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放過了兩家涉案基金。這充分反映出證監部門在市場監管實踐中放鬆對基金的監管,偏袒它們違法違規行為的傾向。近幾年,證監部門對於查處內幕交易的調門越來越高,但是其效果卻一直不能讓投資者滿意。造成這種情況,固然有內幕交易情況複雜,查處比較難的客觀原因,但更重要的是,證監部門面對一些機構所從事的內幕交易行為“恨不起來”。由於基金等機構一直被作為證監部門調控市場的一個工具來使用,監管者與監管對象之間産生了太多的“共同語言”,因此證監部門對於其內部發生的違反證券法規、侵犯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種種“貓膩”總是輕描淡寫,這在十年前發生的《基金黑幕》事件中已經有充分的反映。

  當然,證監部門近年加強了對基金公司內部一些基金經理所從事的“老鼠倉”行為的查處,但是必須指出的是,一方面,有限的幾個案例的曝光都是由於內部知情人的舉報而引起,證監部門尚未建立起對基金經理“老鼠倉”行為的系統的監管措施,更多的“老鼠倉”仍深藏于陽光底下;另一方面,證監部門對“老鼠倉”行為的查處,更多地局限于對基金公司內部一些個人行為的查處,而對其以公家名義所從事的內幕交易行為則網開一面,此次證監部門對涉案兩家基金的查處,正是由於它們的行為是以公家名義從事的,從而在“詢問”了一下後便再無下文,以致涉案基金可以理直氣壯地認為是“正常的投資行為”。

  事實上,儘管此次深圳市司法部門對勁嘉股份內幕交易案的處理具有突破性的意義,但是,由於證監部門的“失語”,導致此案的處理存有多方面的缺憾。洩露內幕信息的顧某被判了刑,但接受內幕信息並從事內幕交易的機構卻安然無事,至於投資者在此案中遭受的損失,更是無從索賠。在此案中,勁嘉股份發佈了虛假信息,其後又發佈澄清公告,但其股價因此而産生的大起大落,使眾多投資者遭受了損失。但是,由於證監部門以公開譴責代表了行政處罰,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投資者無法向公司提起維權訴訟。

  現在,司法部門已經走在了證監部門的前面,這股力量正在倒逼著證監部門必須有所作為。面對已經公開的勁嘉股份內幕交易案,證監會不能“失語”,否則,它將失去投資者的信任,資本市場的公正公平秩序也就無從談起。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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