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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恒通巨虧調查將結束 完善懲處機制迫在眉睫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5日 2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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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媒體報道,國資委將對中冶恒通巨虧以經濟處罰作為主要問責方式,業界表示不滿,國有企業究竟需要什麼樣的懲處機制?

  中廣網北京8月5日消息(記者伍丞波)據經濟之聲報道,備受關注的國資委對中冶恒通巨虧的審計已經結束,其調查結果也將浮出水面,媒體報道稱,或將對相關責任人採取經濟處罰的措施。然而,業界呼籲,這樣的處罰明顯過輕,完善處罰機制需要提上議事日程。

  據媒體報道,國資委對中冶集團並購河北恒通導致56億元巨虧的審計已經結束,將啟動相應的問責機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記者5日下午就此致電國資委,相關人員告訴記者,問責初步方案確實已經確定,但問責內容和方式目前不清楚。

  消息人士:就是初步的方案,我了解的方案是這樣的。

  有知情人士透露,根據初步方案,中冶恒通巨虧的問責或將只是進行經濟處罰,消息一齣,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研究所副所長荊林波便表達了自己的不滿。

  荊林波:目前來看,因為各種信息存在不對稱,某些企業的損失,以及處罰等等信息披露不足夠,我感覺也有偏輕的一個,收益和懲處不對稱,首先要建立懲處機制,不是簡單的目前這種方式。

  根據現行的《中央企業資産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企業發生資産損失,將根據損失程度及影響,對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北京工商大學教授王再文由此判斷,中冶恒通相關責任人究竟該受到何種處罰,主要看企業負責人是否盡到了責任,看數額的大小以及造成的後果,到底是企業負責人的商業經營能力,還是判斷的問題,還是不負責任的一種行為,這是要區分的一個問題。

  王再文:在中國的政治體制下,國有企業的老總都享受一定的政治級別,應該説是國家的公職人員,所以不僅僅進行經濟處罰,而且有一定政治待遇的處罰,可能更加能夠給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人一種壓力,使他們的決策上更加慎重,更加全面,促使其他國有企業的負責人能夠操心。

  根據上述暫行辦法,最為嚴厲的莫過於禁入限制。但王再文認為,國有企業的高管大多有政治地位和自己的人脈資源,禁入以後,依然可以利用人脈資源做很多事情,為自己謀取很多利益,因此有必要從嚴且有實質意義的禁入。

  王再文:我們這種禁入不僅僅是本行業的禁入,是從全面的禁入,比如限制消費,重新就業定期給政府的彙報制度等等,如果一旦造成重大損失,他會對未來損失以後的後半生,或者未來的日子、生活、工作中必須付出代價,才能使他們更加盡心盡力。

  國資委對中冶恒通巨虧進行問責,開了一個好頭,但在懲處機制上,未來也許有必要更加多元化,多樣化。我們當然希望受到處罰的高管越來越少,不過前提是國企的高管們,都能為國有資産增值保值盡心盡力。中央臺記者伍丞波報道

  作者:伍丞波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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