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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故宮文物損壞事件任何公民均可報案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4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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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日,故宮博物院發佈《關於宋代哥窯青釉葵瓣口盤損壞事故處理結果的公告》,對造成宋代哥窯青釉葵瓣口盤損壞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該部門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有網友認為,這樣的處理過輕。

  故宮博物院副院長陳麗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樣處理的依據是故宮博物院《藏品管理規定》第10章“獎勵與懲罰”第86條。但這是故宮博物院的內部管理規定,不便對外公佈條文的具體內容。

  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收藏單位工作人員,“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資格;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月2日,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公佈對故宮損壞哥窯瓷器事故核查的結果。核查組認為,該事故確為工作人員對測試儀器操作失誤造成的珍貴文物損壞事件。

  著名文物保護專家、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謝辰生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表示,文物的特性決定其受損後不論採取何種手段修補,即便表面上完全看不出瑕疵,但它的價值與受損前絕對是無法相提並論的。

  不過,核查組並未就損毀情節是否嚴重給出具體説明。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故宮博物院的內部規定應予以公開,看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責任人仍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責任。”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張力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國家一級文物歸全民所有,但我國現在缺乏公益訴訟制度,只能由文物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目前來看,相關部門並沒啟動法律訴訟的打算”。

  “如果有人認為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去公安機關報案。”張力説,公安機關是否立案,都應當給出理由。

  謝辰生認為,在這起事故中,故宮博物院應該就延遲上報道歉。

  7月31日,故宮博物院證實國家一級文物的宋代哥窯瓷器珍品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被損壞。

  此時,距離事故發生已有26天。

  根據《國家文物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國有文物事業單位應當在知道突發事件發生後或者兩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事後,故宮博物院副院長陳麗華解釋稱,“因為當事人小段思想壓力非常大,如果數據上沒有問題,先期把這個事情捅出去,會給故宮造成很大壓力。也是考慮對小段的一種保護。”

  “這樣顧慮不是理由,而且,也不與立即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相衝突,”謝辰生説,“完全可以在上報後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實上,這並不是第一起“緩報”事故。

  2007年,甘肅武威市博物館發生一級文物漢代王杖木鳩損壞事故。然而,事發近一年之後,甘肅省文物局才接到報告。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否則,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月2日,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已責成故宮博物院根據事故情況和核查結果,追究有關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組織實施。

  不過,相關責任人是否是因“緩報”受行政處分,並未見諸報端。

  有媒體報道了發生在奧地利的一起因博物館工作人員失職致文物被盜事件。

  2003年,一名竊賊爬窗進入奧地利的維也納藝術史博物館,偷走意大利16世紀著名藝術家本韋努托切利尼創作的金飾雕塑“鹽碟”,其價值至少達5500萬美元。儘管盜賊觸發了博物館裏的感應器、警報器和監控攝像機,但當時值班警衛誤以為設備故障,解除了警報,致使與警察局連接的自動報警系統也未起作用。幾天后,藝術史博物館館長在將瀆職警衛人員免職後也引咎辭職。

  謝辰生表示,“故宮博物院應該吸取教訓,不僅是技術層面,更應該在文物管理規章制度上進行整頓”。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故宮博物院
  • 文物保護法
  • 哥窯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