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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相撞事故賠償標準變化期盼規矩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30日 1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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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7月29日從“723”事故救援善後總指揮部了解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與事故遇難人員家屬具體協商,“723”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準為91.5萬元。(新華社7月29日)

  3年前膠濟鐵路列車相撞事故,每位遇難者賠償是20萬元,就在幾天前,鐵道部給“723”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準為50萬元,而如今,每位遇難者的救助標準達到91.5萬元。按理説,91.5萬元已經達到了歷次火車事故中最高的賠償標準,堪稱史上最高的標準,人們應當滿意才是。然而,這一標準公佈後,民間仍議論紛紜,其背後因素值得關注。

  動車相撞事故發生後,第一要務就是救人,溫總理給鐵道部負責人打電話時也是這麼説,鐵道部門這樣做了沒有?到底是以通車為先還是救人為先?動車相撞事故發生後,查明事故原因和真相,防範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也是鐵道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當事部門又做到沒有?在人們期待這些疑問水落石出的過程中,對賠償數額的關注難免有各不相同的視角。

  在傳媒的報道中,賠償標準曾經歷前後變化,甚至有點出人意料。先是説賠償17萬元,後來又説賠償50萬元。如今,溫總理講話後,馬上又搖身一變,成為了91.5萬元。賠償到底有無一種統一標準,是不是只有在領導發話後才能得到相對高的賠償,那些不在輿論和領導關注下的遇難者是不是拿著有限的賠償金就此打發了?賠償數額增加了,但民間的思考未必停息。

  據説,原先的50萬元賠償,事實上包括了“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其主要依據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而在溫總理到溫州後,有關方面才轉而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按侵權責任法要求賠償”的精神,決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為確定賠償標準的主要依據,最終確定每位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準為91.5萬元。

  在法律位階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侵權行為法》屬於法律,與法律相衝突的行政法規應當是無效的。當初,有關方面以行政法規作為賠償依據,到底出於何種考慮?一會兒適用《條例》,一會兒又適用《侵權行為法》,如此“選擇性賠償”怎樣保證公信力?在今後類似事件處理中,又會採取哪個標準呢?另外,給所有的遇難人員賠償救助標準統一規定為91.5萬元又符合公平嗎?

  火車事故賠償要想不會成為“買大白菜討價還價”,火車事故賠償要讓受傷者和遇難者家屬滿意,要得到公眾的信服。首先,就應該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進行修改,要符合上位法的要求,要讓賠償額真正能彌補損失和撫慰人心,做到公平、公正;其次,當事部門對火車事故賠償處理程序要陽光、透明,而不隨著輿論和領導關注而變化;對於不滿意賠償額的每個公民,要保障其合法的訴訟權利,保證他們能尋求司法救濟。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相撞事故
  • 賠償標準
  • 事故應急救援
  • 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