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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佈《烈士褒揚條例》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1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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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7月28日電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01號國務院令,公佈《烈士褒揚條例》。新華社28日受權發佈這一條例。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介紹,1980年6月4日,國務院公佈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對批烈情形、批烈機關等作了原則規定。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烈士褒揚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評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烈士評定工作的需要,評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二是烈士遺屬撫恤待遇低、標準不統一;三是對烈士遺屬的優待缺乏全面系統的規定,四是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做進一步規範。迫切需要對《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進行全面修訂,以適應新形勢下烈士褒揚工作的實際需要。

  28日公佈的條例共六章四十一條,其制定目的是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待烈士遺屬。

  條例規定,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公民生命財産犧牲的;(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條例明確,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在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方面,條例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紀念設施,受法律保護。國家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分級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

  條例還明確,行政機關公務員在烈士褒揚和撫恤優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評定烈士或者審批撫恤優待的;(二)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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