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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 8月1日起施行烈士褒揚條例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8日 14: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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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28日電 溫家寶總理近日簽署第601號國務院令,《烈士褒揚條例》已于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烈士褒揚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烈士精神,撫恤優待烈士遺屬,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褒揚。烈士的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國家對烈士遺屬給予的撫恤優待應當隨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遺屬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支持烈士褒揚工作,優待幫扶烈士遺屬。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提供捐助。

  第四條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烈士褒揚和烈士遺屬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為紀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宣傳烈士事跡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學習、宣傳烈士事跡。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烈士褒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烈士褒揚工作。

  第七條 對在烈士褒揚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烈士的評定

  第八條 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公民生命財産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第九條 申報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單位、死者遺屬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組織、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死者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有關死者犧牲情節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核實後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

  屬於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並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查評定。

責任編輯:王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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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烈士事跡
  • 溫家寶總理
  • 條例規定
  • 國務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