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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群死群傷事故與超限超載直接相關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7日 06: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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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正在護送收割機車。白項林攝

  2011年7月19日,一輛嚴重超載沙石貨車通過北京市懷柔區寶山寺白河橋時,橋梁發生坍塌。

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常德市渡口鎮警方查處超載接送學生的麵包車。王苡萱攝(資料圖片)

  2009年4月25日,雲南省安楚高速公路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輛超載大貨車已經面目全非。  陳海寧攝(資料圖片)

  7月19日零時40分,一輛貨車通過北京懷柔寶山寺白河橋時,由於嚴重超載,導致白河橋坍塌,橋面彎曲成波浪形。

  公路是國民經濟發展的血脈,截至2010年底,全國公路總里程從1999年底的135萬公里增加到400多萬公里。但車輛超限超載等行為對公路造成了極大破壞。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為此多支付的公路養護費用達300億元,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載引發。國務院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治理超限超載有了新的法律規範。

  1. 超限超載成為公路交通“第一殺手”

  50%的群死群傷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係

  有數據顯示,50%的群死群傷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係,超限超載被稱作公路交通“第一殺手”。

  “公路被超重的車輛壓毀、壓塌等事件許多國家都曾出現過,但在中國公路上的表現更為突出。”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商事司副司長馬森述説。

  1998年實施的公路法,雖然對公路有初步的保護制度,規定了路政管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制度,但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一些制度還需要細化。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教授張柱庭介紹説,主要原因在於法規對不合格車輛上路沒有管理權;對損壞公路的行為雖然有責令停止、罰款等處罰,但沒有相應制止的行政強制;對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雖然有處罰,但沒有相應的執行措施;對公路安全保護的安全區域雖然有概念,但沒有具體距離的界定,因此公路法對超限超載的治理是有心無力。

  “2004年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員的管理可以説是比較嚴密,但對不合格車界定與控制仍不完善,登記的標準仍停留在製造業的合格標準上;對公路的保護基本是盲點。”張柱庭説。

  為使公路法更具有操作性,我國制定了第一部專門對公路保護進行規範的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于7月1日實施。《條例》總結了我國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成功經驗,借鑒了世界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與成果,確立了公路安全保護工作的基本方針和重要原則,全面構建了公路安全保護的各項法律制度,包括公路線路、公路通行、公路養護、法律責任等。

  2. 從源頭上治超限超載

  對車輛的生産和銷售環節實施監管

  當前,公路運輸仍是我國貨運主要方式。公路運輸車輛違規超限超載運輸,不僅大大縮短了路橋使用壽命,也嚴重威脅到交通安全。近年來,各部門聯合集中“治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超限超載運輸情況仍不時出現。嚴格規定,加強治理,成為治理超限超載勢在必行的一步。

  “《條例》強化了對公路保護的源頭管理,其中重要一條是加強運輸車輛的生産銷售管理。”馬森述介紹。此外,《條例》還加強了公路養護管理,增加了公路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規定。

  交通部發言人何建仲介紹説,對車輛的生産和銷售環節實施監管,即強化源頭的監管。如果不從車輛的製造、銷售環節來治超,超限超載是很難制止的。

  馬森述介紹,針對部分車輛生産、銷售企業為牟取利益專門生産、改裝用於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問題,《條例》明確了車輛生産、銷售企業的法律責任,規定車輛生産、銷售企業只能生産、銷售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産、銷售;在車輛登記環節,規定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在貨運站裝載環節,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這些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從生産、銷售、改裝、登記、貨運源頭,到路面的治理,《條例》可以説是形成了對不合格車輛的圍剿,公路管理機構不再是孤軍奮戰。”張柱庭説。

  3. 加大處罰力度

  規定了吊銷資質證、責令停業整頓等相對嚴格的處罰措施

  作為煤炭大省的山西省,由於特殊的産業結構,公路貨物運輸在該省居重要地位,超限超載問題一直很嚴重。2007年是山西省超限超載最為嚴重的一年,超限超載率高達13%,全省25萬輛貨運車輛中,每天就有3萬多輛超限超載運輸,混亂局面觸目驚心。

  據了解,超限超載對運輸行業來説已經司空見慣,很多運輸企業為了能夠儘量節省過路過橋費,都是將一輛車能多裝就多裝,因為即使超限超載被罰,也比運兩趟便宜。

  大貨車司機説:“眼下不是敢不敢超載的問題,而是你敢超載多少的問題。”專家稱,正是超限超載運輸違規處罰成本過低,使得公路運輸企業的貨車變得越來越長、越來越高。

  馬森述在山西省調研時了解到,山西在2007年到2010年的治超行動中,採取經濟、行政和法律等多種手段,加強執法檢查,加大處罰力度,取得明顯成效。據統計,與治超前3年相比,全省交通事故起數減少4590起,死亡人數減少1240人,受傷人數減少4207人。同時,超限超載率大幅下降,由治超前的13%下降到0.2%以下,即每1000輛車中不到2輛超載,大大低於全國6%的平均水平。

  為此,《條例》總結了一些地方治超工作經驗,對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給出了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嚴厲的處罰措施: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等運輸主體根據從事超限運輸的數量、頻率規定了吊銷資質證、責令停業整頓等相對嚴格的處罰措施,加大了法律威懾力。

  《條例》規定,一年內超限超載違規超過3次的貨車將被吊銷營運證,而違規3次的貨車駕駛人將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違法運輸車輛總數超過10%的道路運輸企業,將被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道路經營許可證。

  此外,對於超限超載車輛也加大了處罰力度。《條例》規定,車輛生産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將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吊銷其資質證書。

  張柱庭説,從長遠看來,《條例》的實施肯定會對行業起到規範作用,但前提是要保證《條例》的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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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

  一年三次超限終身禁駕

  在德國聯邦貨物運輸局內,設有專門機構管理超限運輸車輛,在8個州設有分部,還設有3個小型機構對車輛違章罰款進行處理。在全國1.1萬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共設有700多個檢查站,對車輛超重、裝載尺寸超限、司機超時行駛、危險貨物運輸等進行檢測,對違章車輛有權扣留並進行處理。德國對超限運輸駕駛員的處罰辦法中規定,第一次超限的駕駛員將被登記在案並口頭警告;第二次被發現將面臨3個月的監禁;1年內超限3次以上的駕駛員,將被吊銷駕駛執照,列入“黑名單”,終身不得從事駕駛行業工作。

  日本:

  實行“一超三罰”制度

  日本廣泛使用固定或移動稱重設備對超載車輛進行檢測,在高速公路收費站設有電子秤,大型貨車還必須安裝貨物自動測重儀。日本實行“一超三罰”制度,即罰貨主、罰運輸企業、罰司機,避免因只處罰司機而難以真正解決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現象。根據日本相關法律,超過行駛證最大載重量的,處6個月以下徒刑,10萬日元罰款;超過車輛總重一般限值20噸的,處以30萬日元罰款;禁止貨運企業接受超載運輸業務或指示駕駛員進行超載運輸等。罰款通過銀行執行,防止重復罰款及罰款過程中的腐敗現象。

  英國:

  專設“使用危險車輛”罪

  英國的《道路交通法》規定,在道路運輸中駕駛超限超載車輛是一種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可以根據違法情況,對違法車輛的司機或所屬運輸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每一起超載行為都要承擔5000英鎊的罰款。如果某運輸車輛經常或長期超限超載,並有可能對人員構成危險或傷害,視為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司機或所屬運輸企業要承擔“使用危險車輛”的罪責,除了處以不少於5000英鎊的罰款外,還要對駕駛執照做強制性備註,並給予運輸企業以資質不合格的處罰。

  美國:

  向違章車發傳票

  美國于1913年通過第一部限制車重的法律,隨後又出臺了多部聯邦法律,對超限超載車輛的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美國處理超限超載車輛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向違章車輛發出違章傳票,確定罰款金額,並輔以其他懲罰措施,如交付路産補償金、列入駕駛員和運輸企業不良記錄檔案等;二是卸載;三是對嚴重超限超載或屢次違章者採取司法行動,包括刑事訴訟、短期拘留和1年以上的監禁。

  (朱安奇整理)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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