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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動車事故賠償莫用“獎勵”手段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7日 02: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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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本來無法用賠償額度來衡量,但在賠償過程中,公眾多少可以看到責任方是否有真心懺悔和誠意,鐵路部門要想贏得公眾的諒解和信任,必須重視賠償的每一個細節。

  昨日,據新華社報道,“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亡旅客賠償金標準已確定。7月26日淩晨1點,“723”動車追尾事故鹿城區處置領導小組已與遇難者林焱家屬簽訂共計五十萬元的賠償協議。

  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賠償金將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總計人民幣50萬元。

  有關部門從速開展事故賠償工作,這是值得肯定的。但賠償本身也是一種“善後”,不光是對死者和家屬的賠償,也是展現鐵道部門歉意和改過誠意的必要舉措。賠償方案和具體的落實,要真正體現對生命的敬畏,經得住公眾的審視。

  但從媒體的報道來看,無論是首個賠償協議還是整體的賠付方案,都有值得商榷與改進的地方。

  據中新網等媒體報道的另一個版本的賠償方案內容顯示,50萬元賠償金額裏,“有關方面人士稱,其中5萬元是向短時間內接受談判並簽訂協議的家屬的獎勵”;溫州官方網站溫州網的報道裏也提到,“事發後在短時間接受談判並簽訂協議的可視情況酌情予以數萬元獎勵”。

  假如真的存在“獎勵”這樣的説法,無疑是非常不妥當的。有關方面有必要對此進行澄清,對賠償標準做進一步的説明。

  如果“獎勵”並不存在,有關方面也應該警惕善後賠償中的急躁心態。在事故原因還未查明的情況下,如果有些機構或工作人員急不可待地限期完成賠償,甚至不惜使用“獎勵”的形式,不但不能撫慰死難者親屬,反而類同“傷口上撒鹽”,帶來更加惡劣的社會影響。

  另外,有關方面仍然需要注意的是,賠償程序還存在一些問題。從首個賠償協議的報道來看,肇事方是鐵路,但鐵路方面卻沒有出面,與家屬談判的是溫州鹿城區處置領導小組;從客運合同的角度來看,鐵路方面是承運人,出了事故,理應由鐵路方面向受難方道歉、做出民事賠償。何謂“民事”?就是平等主體之間彼此尊重、協商解決,而不是一方在不出面的前提下,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另一方頭上。

  此外,50萬元的賠償標準,也值得商榷。根據去年7月國務院下發的通知,今年安全生産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補償金標準已經提高。按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加上其他賠償項目,事故中死亡職工的家屬最高能獲60萬元補償金。而參照去年以來的類似事故來看,伊春空難和上海大火事故對遇難者的賠償標準都為96萬元。

  但按《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一般的賠償標準為:人身傷亡、行李損失賠償15.2萬元,另有2萬為強制保險賠償。強制保險額2萬元的上限,是1992年規定的,19年沒有變過。要想改變鐵路事故賠償標準過低的狀況,這些政策應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

  生命本來無法用賠償額度來衡量,但在賠償過程中,公眾多少可以看到責任方是否有真心懺悔和誠意,鐵路部門要想贏得公眾的諒解和信任,必須重視賠償的每一個細節。現在,善後剛剛開始,進一步完善賠償方案還有空間,也還來得及。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獎勵
  • 賠償標準
  • 事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