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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刑事問責警示:環境事故追責力度漸大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5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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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作為福建上杭紫金礦業污染案的後續問責處理部分,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對上杭縣環保局原正副局長作出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受賄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上杭縣環保局原局長陳軍安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個人財産16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以貪污罪、受賄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上杭縣環保局原副局長藍勇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萬元,追繳犯罪所得。

  至此,上杭紫金礦業污染案除了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部分外,刑事處理部分的眉目在社會公眾面前也逐漸清晰了起來。紫金礦業集團下屬紫金山金銅礦和企業的5名原高管均已"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刑,而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上杭縣環保局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原站長包衛東、原副站長吳勝隆以及上杭縣環保局原局長陳軍安、副局長藍勇分別以環境監管失職罪等被判刑。

  4名環保官員獲環境監管失職罪

  今年4月29日,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原已繳納的行政罰款9563130予以折抵。上訴人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陳家洪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上訴人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原處長黃福才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上訴人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廠長林文賢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上訴人紫金山金銅礦銅濕法廠原副廠長王勇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上訴人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環保車間主任劉生源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曾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今年1月28日,上杭縣環保局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原站長包衛東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上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判決已生效。上杭縣環保局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原副站長吳勝隆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上杭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判決已生效。加上近日宣判的上杭縣環保局原正副局長,已有4名環保官員因環境監管失職被刑事問責。

  上杭縣安監局原局長陳正平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尚在連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記者試圖向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對於陳正平目前所處的審理階段,但截至發稿時還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

  紫金礦業日常監管長期流於形式

  龍岩市中院向《法制日報》記者提供的陳軍安、藍勇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的部分判決內容顯示: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陳軍安在任上杭縣環保局局長工作期間,對省控重點污染企業紫金山金銅礦的日常環保監管工作及監督落實專項整改工作流於形式,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銅礦銅濕法廠(前稱紫金山金銅礦銅選冶廠)污水池HDPE防滲膜破裂,造成含銅酸性廢水滲漏並流入6號觀測井,再經6號觀測井通過人為擅自打通的與排洪涵洞相通的通道進入排洪涵洞並經洞內擋水墻溢出後注入汀江,泄漏含銅酸性廢水9176立方米,造成汀江紫金山金銅礦銅濕法廠下游水體污染和下游養殖魚類大量死亡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福建省上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於搶險的3號應急中轉污水池再次發生泄漏事故,泄漏含銅酸性廢水500立方米,再次對汀江水質造成污染。經福建省水産研究所海洋與漁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本次重大污染事故造成養殖魚類死亡,按每斤6元綜合價標準計算,共計損失人民幣2220.6萬元。同時為了網箱養殖魚類的安全,當地政府部門採取破網入庫措施,放生魚類3084.44萬斤。

  判決認為,兩被告人的失職之處在於,日常監管工作長期流於形式,放任下屬不作為:按照上杭縣環保局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程規定,被告人藍勇必須每月一次、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工作人員必須每週一次對紫金山金銅礦進行巡查監管,履行相應的現場監管職責,以保證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落實。但被告人陳軍安既未安排,也未過問落實。2010年被告人陳軍安作為挂鉤紫金山金銅礦環保監管的直接責任領導,既未對紫金山金銅礦環保進行巡查監管,也未對分管副局長藍勇和紫金山環境監理站的工作人員履職的情況進行監管……

  此外,對專項整改文件未監督落實到位:2009年9月25日至26日,福建省環保廳組織對汀江流域河段環境安全工作進行突擊檢查,發現紫金山金銅礦存在9項環保安全隱患,形成專項整改文件(閩環函〔2009〕15號《福建省環保廳關於做好汀江流域礦區河段環境安全工作的函》)並下發。上杭縣環保局收悉省環保廳文件後,被告人陳軍安把這份文件批轉給分管副局長藍勇和紫金山環境監理站處理,既沒有要求相關人員對處理情況進行反饋、彙報,也沒有對該文件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監督。被告人藍勇在明知省環保廳下發的整改文件要求紫金礦業集團公司對銅濕法廠6號觀測井所在涵洞與雨水排洪洞連通的情況及時進行全面整改並進行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未按照要求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落實和有效監管,留下重大環境安全隱患。

  判決還認為,兩被告人疏忽大意,工作不認真,未發現企業整改中存在重大弊端:2009年10月18日,紫金山金銅礦向省環保廳上報整改措施和計劃,隨後進行整改。在紫金山金銅礦上報整改措施計劃至整改完成期間,被告人陳軍安、藍勇,均沒有佈置及組織環保局工作人員對上報的整改措施計劃和整改落實情況與該礦人員進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和考察,也沒有安排紫金山環境監理站的人員去檢查驗收紫金山金銅礦的整改完成情況,以至於沒有發現紫金山金銅礦所上報的在雨水排洪洞裏面修建2.5米高擋水墻的整改措施中,因明顯低於雨水排洪洞實際洞高2.9米,沒有把各排洪洞完全封死,上端留有較大的空隙,也未發現紫金山金銅礦實際只在雨水排洪洞修建了2米高的擋水墻,根本不能達到省環保廳提出的"徹底實現雨污分流"這一整改要求的情況。

  特別是在2009年12月25日,被告人陳軍安、藍勇在審核簽發向縣政府彙報紫金山金銅礦已整改完成的文件(杭環綜〔2009〕124號《關於落實〈龍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落實汀江流域紫金山礦區河段環境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情況報告》)時疏忽大意,未發現紫金山金銅礦原上報的三項整改措施中只落實兩項,遺漏了"對萃取液池下方段的雨水排洪洞實施全段充填封堵"未整改的情況,從而留下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事發後,被告人陳軍安&&組織縣環保局相關工作人員配合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工作人員製作假檢查筆錄應付檢查。

  刑事問責對社會有一定警示作用

  針對紫金礦業當事高管和當地負責環保的官員因上杭紫金礦業污染案相繼被追究刑事責任一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余淩雲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一方經濟的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是不對的。在現代社會,保護生態環境越來越受到社會公眾和政府的關注。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往往體現了行政機關的一定程度的不作為,負責環境保護的有關人員理應受到懲罰。

  "憲法層面上的環境權是積極權益,需要國家積極干預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余淩雲説。他認為,因紫金礦業污染案,當事企業高管和環保部門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社會上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環境監管失職罪是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中的特殊主體犯罪中的一種。

  據介紹,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實際使用率並不高。對於環境監管失職行為,實際運用中多數以行政或黨紀較多,上升到犯罪處分的較少。

  "企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對涉嫌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怎樣進行行政處分和刑事處理的銜接,目前相關工作還在試點之中。上杭紫金礦業污染案4名責任官員被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進行刑事處分,傳遞了一個積極的信號,體現了國家以及社會各個層面越來越重視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王新説。

  此外,王新還告訴記者,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罪名作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多處修改,如把"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並將"危險廢物"改為"有害物質",擴大了污染物質的範圍和犯罪行為發生的空間,降低了環境犯罪的入罪門檻。

  "這是環境保護在立法層面上的又一個良好開端。"王新表示。

  污染企業往往和地方政府有關聯

  上杭紫金礦業污染案中,法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處罰了5名企業高管、以"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處罰了4名政府官員、上杭縣安監局原局長也會為其玩忽職守行為付出代價,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燦髮指出:"相對而言,上杭紫金礦業案件的刑事問責是做得比較好的,這一系列處理告訴那些污染企業和相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環境保護要動真格的了。"

  王燦發告訴記者,1997年新刑法生效後到2005年之前,每年發生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都在四五十起以上,但是,被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者寥寥無幾。直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7月28日生效後,因環境監管失職被判刑的人才逐漸增多。

  "估計今後這方面追責的力度會越來越大。"王燦發説。

  王燦發特別強調,一個污染企業之所以能在當地妄為,往往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關聯,並非僅僅是環境監管部門的責任問題。處罰環境監管部門的官員有一定的效果,但還要看污染企業和地方政府有沒有瓜葛。

  "中央的發展思路已經變了,單純追求GDP已經不再適應國家的大政方針,高投入、高污染、低産出的'兩高一低'發展模式必須改變,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轉向發展循環經濟、發展清潔生産,建立生態文明。只有這樣才能根本改變環境污染問題,減少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王燦發説。(記者 劉百軍)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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