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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礦業污染事件 原上杭環保局長一審獲刑19年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2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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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福建省龍岩市武平縣法院20日通報稱,紫金礦業污染事件相關案件已宣判,上杭縣環保局原局長、副局長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陳軍安在擔任上杭縣環保局局長期間,共同或單獨非法佔有公款共計46萬元,個人分得35.2萬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62.8萬元;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産22萬餘元私分給個人。

  藍勇任上杭縣環保局副局長、福建省環境保護廳環境監察總隊自動監控室主任期間,共同非法佔有公款28萬元,個人分得8.3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賄賂6.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軍安、藍勇在擔任上杭縣環保局局長、副局長期間,負有環境保護監管的特有職責,對紫金山礦區排污及礦區環保設施建設及其運行情況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導致2010年7月3日上杭縣紫金山金銅礦銅濕法廠發生污水泄漏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汀江河水域水質受到污染,造成漁業養殖戶養殖的魚類死亡,損失2220.6萬元,上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一天,破網放生的魚類達3084.4萬斤,社會影響惡劣,後果特別嚴重。

  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私分國有資産罪,判處陳軍安有期徒刑19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個人財産16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藍勇有期徒刑9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後,兩名被告人現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