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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規定一年被問責兩次或丟行政公職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3日 0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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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王萍)受到問責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若出現對檢舉人打擊報復或一年內被問責兩次,情節嚴重的將給予責令辭職、免職。昨天,市政府公佈《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公佈了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受問責的26類違規問題。本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中明確規定,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出現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行政職責等共計26類違規行為,都將被行政問責。受到問責的行政人員,取消當年年度相關的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的資格。

  26類違規問題,包括未按照規定檢查、檢驗、檢測、檢疫;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決定;隱瞞、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徵收徵用款物;違法查封、扣押、沒收、徵收、徵用財物;違反規定亂收費,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以及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等。

  辦法還規定,新聞媒體曝光的問題今後也可作為行政問責的線索。行政問責處理決定應當在一定範圍公開,對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問責案件的處理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六種情形從重處理

  1、拒絕改正錯誤的;

  2、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行政問責工作的;

  3、對投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4、一年內被給予行政問責兩次以上的;

  5、在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從重處理的。

  作者: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