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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規定警方應協助拆違建 市法制辦表示無不妥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2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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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法制辦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相關條款引發激烈爭議。該草案提出,城管部門拆違,公安機關應當協助。不過,有意見認為,公安部已經明令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該條款不能成為民警的執法依據。對此,昨日市法制辦發佈的相關説明稱,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秩序並無不妥。

  據市法制辦介紹,市公安局在提交給市法制辦的正式書面意見中也提過該條款與公安部規定相衝突,市法制辦已經對此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沒有採納這些意見。

  爭議焦點1 民警有無協助拆違的職責?

  查處違建可謂一項全國性的難題,往往容易引起暴力抗法。因此,在拆違過程中有民警協助已是常規性做法。

  不過,對於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城管強制拆違的條款,便有網友在網上發帖質疑,這是把警察當成了城管的護院,是濫用廣州的警力。

  “警察擔負了太多不應該由警察去擔負的功能了。”有網友指出,草案提出的這一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關於警察職責的規定。

  對此,市法制辦解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對人民警察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一款第二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之一。

  另外,《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也規定公安機關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應當履行職責進行處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妨礙執行公務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和逮捕。

  市法制辦表示,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在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暴力抗法或者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公安機關負有處置的責任。鋻於目前拆除違法建設經常遇到違法建設當事人的阻撓,為了防止衝突,城管部門提前告知公安機關也是一種常見的做法。所以,《草案》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秩序並無不妥。

  市法制辦表示,《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對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定職責。這項法律規定與剛公佈的《行政強制法》並不矛盾。

  爭議焦點2 強制拆違與強制拆遷完全不同

  對此,也有網友指出,不能把拆違建和拆遷混為一談,雖然都是拆房子,但完全是兩回事。市法制辦回應中也表示,《草案》所指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了城鄉規劃管理法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對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與徵地拆遷中的強制拆遷,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市法制辦表示,強制拆遷是國務院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概念,徵地拆遷中的行政機關強制拆遷已經被今年1月份實施的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廢止。因此,公安部也下發了有關文件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嚴格貫徹國務院徵地拆遷管理的有關要求,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

  爭議焦點3 協助拆違是否屬於“非警務活動”?

  今年3月下發的《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明確禁止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

  如果説強制拆違和強制拆遷不是一個概念,那麼協助拆違是否屬於“非警務活動”?

  對此,有民警認為,協助拆違的確屬於非警務活動,因而該條款不能成為公安機關的執法依據。

  另外,據媒體報道,今年6月28日,公安部在《法制在線》上答覆廣州市公安局關於拆遷執法的相關問題時曾進一步解釋稱,行政拆違和徵地拆遷都屬於非警務類活動,不屬於公安民警的執法範圍。

  據記者了解,該條款在草擬過程中,依據的是警察法對民警職責的規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是民警的法定職責,因而這個條款是有法律依據的,至於這是否屬於“非警務活動”,在草擬過程中並未考慮。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通過合法建築物、構築物進入違法建設現場或者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維護查處違法建設執法秩序。

  ——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修訂草案)》

  嚴肅執法執勤工作紀律,嚴禁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據《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

  ■律師意見

  “地方法規規定民警職責不妥”

  “作為一個地方性法規,規定民警的職責是沒有依據的,”昨日,廣東創基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紹華告訴記者,對於民警的職責,警察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草案中的這個條款對民警職責的規定超出了警察法。

  趙紹華告訴記者,《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是依據上位法制定的,之所以出臺這個意見,就是因為現在民警的職責已經遠遠超出了法定的範圍“現在民警的職責太多了,讓民警當城管的保鏢,這肯定不行。”

  趙紹華説,警察的職責是制止違法和犯罪活動,公安機關介入強拆,不僅加大了警民矛盾,同時,也分散了他們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力量“有些地方為了順利推進強制拆除工作,動用公安和武裝警察,這本身就是不對的。”

  不過,趙紹華認為,如果在拆違時遇到阻撓執法和暴力抗法等情況,那麼公安機關就應該依法介入。

  南方日報記者 陳邦明

責任編輯:李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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