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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未定財政投入比例 被指乏力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1日 0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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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非自願收治標準”“監護人判定”等內容受到各界爭議的同時,“列入財政預算”的條文被醫學和法學專家認為“形同虛設”。

  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的醫學專家、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稱“政府必須確保有足夠的財政投入來支持法規的實施”,也有專家認為“必須明確財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額”。

  財政投入

  焦點一

  “列入財政預算”被指無執行力

  “草案中的亮點很多,但財政保障這一基礎問題卻沒提及。”唐宏宇説。

  作為參與起草《精神衛生法》的醫學專家之一,在1999年至2007年間,他共參與研究論證了第11稿至第17稿。

  “與發達國家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療康復經費多由政府"埋單"不同,我國精神疾患的治療費用則主要由患者、家屬和單位三方承擔。”唐宏宇説,由於精神疾病須長期服藥和治療、反復發作且喪失了一定勞動能力,所以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情況並不鮮見。一項統計數據顯示,精神病人的貧困率是一般人口貧困率的20倍。

  此次公佈的草案,並未將精神疾病列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這意味著“無底洞”般的支出仍由患方自己扛。

  對於精神病患者的治療費問題,公益律師黃雪濤認為,與高發病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國家經費投入過少。國外精神衛生投入佔衛生總投入的比例約為20%,而我國僅有1%。這有限的投入卻要負擔起佔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財政投入嚴重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沒有接受有效治療。

  此次草案中,除第55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外,再無具體説明。對此,醫學和法學專家均認為,如無相關配套細則明確財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額,則此條款基本“形同虛設,無執行力”。

  >>觀點

  精神疾病的治療是成體系的,度過急性期的患者本來可以回到社區進行康復治療,但目前由於國家財政投入不足,從社區確診到醫院治療再回到社區的完整救治體系並不健全,現在是發病後直接送醫院,出院後又回到家,這無疑導致了患者病情易反復發作。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

  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藥物治療急需納入政府的財政保障中,因為重性精神病患者大多需要終生服藥,但他們基本喪失了工作能力,沒有經濟來源,如果這部分人不能按時吃藥和堅持治療,肇事肇禍的風險也會加大。 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

  患者權益

  焦點二

  應按比例安排患者就業

  草案第51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為精神障礙患者創造適宜的工作環境,對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予以鼓勵”。

  但當下出於被歧視、病恥感等原因,精神病患者對自己的病情多難以啟齒,甚至寧願自己支付藥費,也不願走公費報銷,以免被他人取笑,因此對於草案中的該條文,不論是精神病患者、醫務人員還是法律界人士都對其是否具有保障患者的正當權利不受侵犯、保證正當就業權等功效表示質疑。

  “殘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條是各單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據此,精神衛生法應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業"內容,如不安排的話就繳納保證金,精神病人也屬於殘疾人的一種,為什麼在權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對待呢?”唐宏宇説,每個單位應按照總人數的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這需要精神衛生法的配套細則進行明確要求。

  >>觀點

  一般精神障礙患者只要經過治療,且堅持服藥一段時間,即可回歸到正常的工作、學習中,即使是處於康復期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中,除了1/3很難治愈外,另2/3也可以回歸到社會中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實際只有1/5能回到社會的工作崗位中。回歸社會將大大降低其病情的反復發作性,但需要社會廣泛的尊重、接納和理解,法律中應有明確的引導性和可行性規定。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李秋萌

責任編輯:張冀文

熱詞:

  • 《精神衛生法》
  • 草案
  • 財政
  • 投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