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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長索賄295萬元 未給家人一分幫情人買房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8日 05: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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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馬萬林。

  順義區財政局原局長馬萬林,涉嫌索賄295萬元,昨天在順義區法院受審。

  掌管一區財權的財政局長,如何“以權獲利”?透過本案,或可管窺一二。

  據檢方指控,利用主管為企業爭取專項扶持資金的職務便利,馬萬林在擔任順義區財政局副局長期間,為部分鄉鎮、企業申報專項資金後,涉嫌以活動費、包裝費等名義,索賄295萬元。

  舉報信致局長落馬

  馬萬林案發,源於一封舉報信。

  去年,一封遞到市檢察院的舉報信稱,時任順義區財政局局長的馬萬林,在任職副局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受賄。此後不久,馬萬林竟主動到順義區紀檢委投案。去年11月,紀檢委對其實行“雙規”。一個月後,馬萬林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不久被批捕。馬萬林的仕途由此終止。

  現年43歲的馬萬林,具有研究生學歷,案發前任順義區財政局局長。據公開的履歷顯示,馬萬林的仕途即始於順義區財政局。21年前,22歲的馬萬林成為順義財政局工企科的一名普通科員,後調任順義國資局,1999年10月至2001年6月,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2001年10月又調回財政局任業務科科長。不到半年,即升為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在副局長職位上,其坐穩5年,目前被指控的索賄行為,也在此間發生。2007年10月,馬萬林調任順義區北小營鎮黨組副書記、鎮長,約兩年後重返財政局,任黨組副書記、局長。

  擔任副局長期間,馬萬林主要分管企業科、辦公室等科室的工作。區一級財政局的企業科,主要負責管理本區糧食、副食品等專項儲備經費、風險基金以及城市公用事業等政府各專項資金和專項補貼等。

  掌管企業科,讓馬萬林大權在握,但同時也讓他陷入各種誘惑,並由此落馬。

  負責申請專項資金

  財政局企業科的工作內容之一,便是為本區部分鄉鎮、企業申報政府各種名目的專項扶持資金。

  據馬萬林稱,申報資金的一般流程是,區縣財政局根據國家和上級對相關企業的扶持政策,向各鄉鎮和企業徵集項目。鎮一類的企業由鎮負責,開發區的企業由開發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匯總整合。企業科將符合標準的項目整合後報給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指定相應的仲介機構進行評審,評審合格後,市財政局安排資金下撥到區財政或者相關部門,再按照程序下撥給各企業或相關單位。資金扶持的方式有銀行貸款貼息、撥款補助和引導性委託入股方式。

  “專項扶持資金,就是白給的錢”,馬萬林説,在爭取資金、協調關繫上,他付出了很大的精力,“這個大家都很清楚”。

  被控主動要“經費”

  付出的精力,馬萬林以另一種方式獲得回報。

  根據查明的事實,檢方指控,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任職順義區財政局副局長的馬萬林,為本區部分鄉鎮、企業申報專項資金項目,待資金獲批後,以活動費、包裝費等名義,索取295萬元。

  馬萬林到案後,供述了幾筆受賄情況。其中一筆涉及北務鎮。馬萬林供述稱,他和該鎮的領導吃飯、聊天時,對方説鎮裏經濟比較困難,希望申請專項資金項目。

  時任該鎮黨委書記的人士稱,2005年,為了扶持鎮轄企業發展,他找到區財政局企業科,也找到馬萬林,希望對方能幫助獲取資金支持。資金批下來後,馬萬林明確提出需要活動經費。資金撥付到位後,馬萬林又打電話索要,“説需要給市裏活動經費”。

  這次申請,北務鎮獲得專項資金230萬元,名目是扶植一個紙製品項目、一家公司泡沫塑料製品生産線改造項目、一家公司的生態科技項目,北務鎮給了馬萬林35萬元“活動經費”。

  用類似手法,馬萬林從順義區南法信鎮、北小營鎮、牛欄山酒廠分別拿了130萬、80萬、50萬“好處費”。這些錢大部分打入馬萬林朋友所開辦的裝潢公司的賬戶。

  被指給申請企業“排序”

  對於檢方的指控,據記者了解,在庭審中,馬萬林承認,在部分鄉鎮和企業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獲撥款後,他以活動經費、包裝費的名義收取了費用。而實質上,獲取專項資金,申報企業不需要提供費用。

  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是否符合申請標準?若同樣達到標準,送錢的企業和未送錢的企業是否區別對待?

  順義區財政局的相關人員在證言中稱,爭取資金的工作由馬萬林負責,企業科向上級財政部門申報的項目,需由馬萬林批准,馬萬林還會對相關的項目或企業進行“排序”。一般排在前面的企業,更容易得到機會。

  但馬萬林否認曾對上報項目或企業進行排序。

  至於馬萬林是否通過正規渠道為這些企業爭取到資金支持,案件並未提供相關細節。但據記者了解,馬萬林在庭審中稱,申請這些專項資金,也有一定的“技巧”。

  “首先是要吃準上級精神”,馬萬林稱,必須把握好政策,了解下一步財政支持的重點方向,然後對轄區的情況進行了解。作為財政部門要提前介入,一旦政策下來,儘快讓下面上報項目,再和上面溝通、爭取。“(雖説)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但資金給與不給,給多給少,給早給晚,不一樣。要和上面溝通,讓上級了解咱們的想法,最終決定權還在上級。”

  索賄錢款給情人買房産

  利用手中職權,收取“活動經費”,馬萬林獲利不小。

  但這些錢,馬萬林稱沒有給家裏使用一分。他説,他用其中的80萬元在朝陽區雙井買了一處房産,又給了情人熊莉(化名)差不多上百萬元,“剩下的都被我揮霍了”。

  這處房産後來轉到熊莉母親的名下。據了解,辦案機關向熊莉母親了解情況時,她尚不知道名下有一處房産。直到辦案人員向她出示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證書等材料時,她才知道是女兒用她的身份證代她辦理了相關手續。

  即便如此,馬萬林因涉嫌受賄案發後,馬萬林的家人還幫他退回了贓款110余萬元。

  馬萬林的辯護律師説,110萬元對馬萬林的家屬來説,數額特別巨大,“是這個家庭10年的收入”。辯護律師説,馬萬林涉嫌受賄的錢,其家屬沒有使用一分,但仍四處籌錢幫馬萬林退回贓款。下一步,馬萬林的家屬準備將自家的房子出售,幫馬萬林積極退賠贓款,“由此可見其認罪態度”。

  檢方建議量刑十年以上

  檢方認為,馬萬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主管、決定、上報專項扶持資金的職務便利,索取財物,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馬萬林索取財物295萬元,根據相關規定,建議對其在10年以上量刑。鋻於其是索賄,應從重處罰。檢方表示,鋻於馬萬林主動到紀檢委交代自己的行為,並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罪行,係自首,應對其減輕處罰,馬萬林的家屬亦積極為其退贓,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馬萬林的辯護律師稱,考慮到他的認罪態度及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建議對馬在10年以下量刑。

  馬萬林雖認可指控的大部分事實,並對自己犯下的錯誤表示後悔,但一直不承認有索賄情節。對於有人直指他索賄,他説,“這些細節我都記不清楚了,他們怎麼記那麼清楚”。

  本案未當庭宣判。

  馬萬林簡歷

  ★1990年8月至1994年11月,順義縣財政局工企科科員

  ★1994年11月至1995年8月,順義縣國資局企業科副科相當職務

  ★1995年8月至1996年10月,順義縣國資局業務科副科長

  ★1996年10月至2001年10月,順義縣(區)國資局業務科科長

  ★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順義區財政局業務科科長(其間:1999年10月至2001年6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2年2月至2007年10月,順義區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順義區北小營鎮黨組副書記、鎮長

  ★2009年8月至案發,順義區財政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本報記者王麗娜

責任編輯:吳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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