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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擬建社會監督委員會 各地加強規範管理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05: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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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國勝清華大學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

徐永光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

梁樹新微基金髮起人兼執行主席;天涯社區商務運營總監

  新京報訊 昨日,全國紅十字會系統召開廉政工作會議。中國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通報了“郭美美事件”的有關情況,要求各地加強規範化管理,維護紅十字會的聲譽和形象。

  醞釀成立社會監委會

  前日,中國紅十字會秘書長王汝鵬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紅十字會總會今年醞釀成立社會監督委員會,“將自律和他律結合起來”。這是紅十字會近期醞釀的又一個制度性監管舉措。

  兩年前,中國紅十字會主管的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成立社會監督委員會,設立監察辦公室,對紅基會所有公益項目進行跟蹤監督。公開邀請學界、媒體、法律、NGO中的知名人士任委員,並招聘民間人士作為監督巡視員參與巡查。兩年來,巡查中曾發現和糾正項目資金挪用等問題。

  商紅會十年未接受審計

  同時,商業系統紅十字會會長王樹培在接受央視採訪時稱,商業系統紅十字會成立10年來沒有接受過審計,並表示商紅會無法控制、監督與其合作的商業機構。

  王樹培説,目前深陷質疑的“博愛小站進社區”項目是由紅十字總會主辦,商紅會協辦,中紅博愛承辦,三方簽訂合作協議。中紅博愛迄今僅給商紅會捐過5萬元用於活動經費。

  王樹培還稱,由於商紅會不掌握項目財務情況,對參與慈善項目的商業機構是否利用慈善之名謀取暴利無法監管。

  “我們覺得應有人來審計我們,但從沒人來審計。”王樹培最後説,商紅會是紅十字總會的分會,需接受後者的指導和審計,但商紅會成立10年來沒接受過審計。

  前日上午,中國紅十字會邀請了審計署的6名工作人員開始審計商紅會的項目。

  營銷案例

  中國兒基會

  兒童保險基金

  該基金委託北京明亞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在民政部、衛生部和保監會專業指導下,經公開招標,聯合多家保險公司,確定了公益性的、價格特別優惠的少年兒童重大疾病公益保險産品,用以向孤兒和貧困兒童群體進行捐助。基金的財務由全球知名的德勤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焦點

  “郭美美事件”攪動的不僅僅是中國紅十字會和商業系統紅十字會,公益和商業兩個性質和功能天然不同的名詞刺激著公眾的眼球,也讓所有公益組織在談及商業合作時噤若寒蟬。公益組織是否可以和企業進行商業合作?合作過程中如何監控項目不被企業綁架,以公益之名,實則獲取暴利?就公眾關心的多個公益組織和企業合作公益項目的疑問,本報邀請公益組織負責人、學者、民間代表,共同討論。

  1 公益組織是否能與商企合作?

  企業和紅會的合作太特殊

  (梁):公益組織和商企合作,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造血和項目推廣的資金問題。

  企業和紅會的合作太特殊,我把它叫做企業跟慈善公權力的合作。為什麼企業願意投這麼多錢和紅會合作?很簡單,紅會相當於慈善領域的央企、公權力,和紅會合作的話,企業可整合很多資源,拿到一些優惠政策。我覺得是一種畸形的合作。

  對於目前生存一直陷於困境的民間NGO組織,他們是跟企業或企業家結合得很緊密,但更多的是得到直接資助,涉及公益營銷方面的很少。我認為,NGO真正的發展方向是,在做公益的同時,學會商業操作手法,通過自主經營的方式創造盈利,滾動回公益中。

  合作能使資金得到增值

  (徐):當然可進行商業合作。公益組織和企業進行商業合作,能使資金得到增值。而現實情況是,因擔心投資風險,很多公益組織的資金只存銀行,很多基金會的收益都是零。對資産管理,國際上流行兩條原則,一是審慎的原則,不要冒大風險;二是關注的原則,在資金打理上,不要只把它存銀行。

  我國允許公益組織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則下,讓資金得到增值。雖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一般不提倡公益組織自主經營企業。

  2 公益組織與企業合作能否動善款?

  善款絕對不能進行商業運作

  (梁):善款是絕對不能進行商業運作的,這是個雷區。善款須進入募捐賬號,以什麼名目來募捐,這錢必須全用於公益項目本身,以保障錢的安全性和純潔性。至於公益組織和企業合作後用於商業運作的啟動資金,肯定由願意做公益的企業來出。

  捐贈資金用於投資需謹慎

  (鄧):公益組織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下,利用非特定捐贈資金開展保值增值活動。與企業合作開展經營活動,善款的使用須尊重捐贈人意願,但有時資金撥付有時間差,公益組織也會將少量特定捐贈金用於投資運營。公益組織要特別謹慎,注意風險控制。重大決策須經理事會同意。

  “博愛服務站”設計非常好

  (徐):如果是為自身增值,使用捐款投資是可以的。商業系統紅十字會的“博愛服務站”項目,是非常好的設計,可讓1.5億人受益,紅十字會不用拿捐款,通過商業化手段來運作項目,參與的商業機構有利潤回報,這是很好的創新社會企業項目。

  3 公益項目引入商業運作可否盈利?

  不能為做公益而陷入困境

  (梁):公眾應對公益項目引入商業運作模式而獲得利潤給予寬容看待,不能為做公益慈善陷入經濟困難的境地成為社會負擔。

  運作帶公益性的項目,如果有獲利的話,怎麼分是合約的問題。但公益組織須將利潤用於自身公益項目投入,不能挪作他用。這可以理解為一種自我造血行為。

  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盈利

  (鄧):公益組織與企業合作開展商業項目,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盈利。但合作開展公益項目,公益組織本身絕不可以進行利潤分配,但根據情況也可有盈餘。

  例如,著名的小額信貸扶貧模式,公益組織也可以有適當盈餘。而企業可以從中獲得盈利,否則,如果企業不是基於社會責任,很難有持久的動力開展合作。

  4 如何監管與商企合作的公益項目?

  對公益組織監管存空白

  (梁):一個引入商企合作的公益項目是否真做公益,判斷標準要看它的社會價值是不是大於其商業價值;盈利部分是被個人分掉了,還是繼續用於公益平臺的發展壯大。作為公益機構要非常小心,其中很容易出問題,如怎麼去監管企業行為,包括財務狀況、盈利程度等?

  目前我國對於公益組織監管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公益組織須首先自律,內部要有一套財務監管和項目流程的制度。

  另外就是他律,接受捐款人、公眾的監管,財務制度、捐款流向,必須要公開,便於公眾隨時諮詢、查詢,要經得起監督。同時應引入審計機構。目前,國家審計部門只對財政部撥款的部分進行審計,捐款部分不參與審計,除非自己掏錢請會計師事務所,而費用並不低。

  因此,現在他律都由網友代勞了。但網民是非理性的。這次紅會的事件雖是個打擊,但也是刺激公益組織提高自律的契機。國家應考慮對已註冊的公益組織提供免費審計。

  公益組織切忌只出借名義

  (鄧):公益組織與企業合作,在目前社會環境下,一定要提高風險意識。在合作過程中,切忌只出借名義,而放任不管。

  在公益組織與企業合作模式中,有一種是完全被企業所主導,特別是具有壟斷資格的公益組織僅是“出借”公益組織的名義,完全由企業實施所謂公益項目。有的是由於公益組織沒能力;但有的情況下,企業利用公益組織的品牌和社會對公益組織的信任,牟取暴利,甚至欺騙被服務對象。這種合作,公益組織完全有責任加強監管,比如日常的監測與評估、考察,對社會的信息披露等。如沒有能力監管,公益組織很容易失控。我建議,公益組織在現階段最好不開展這類形式的合作。

  公益組織須有叫停項目權

  (徐):這種風險是存在的,正因為有風險,所以在簽合同時,要有詳細規定,必須要説的是,公益組織一定要有叫停項目的權力。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 底東娜 王卡拉

責任編輯:吳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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