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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明確規定將10%土地出讓凈收益作教育資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04: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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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7月3日電(記者吳燕)中國政府網日前刊登《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意見明確,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徵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後餘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這是為確保《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到2012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國內生産總值比例達到4%的目標按期實現,國務院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舉措之一。

  為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財政性教育經費,國務院決定,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全面開徵地方教育附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比例計提教育資金,並要求各地加強收入徵管,依法足額徵收,不得隨意減免。上述收入要全部用於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並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據財政部公佈的數據,201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29109.94億元,當年安排徵地補償拆遷補償等成本性支出13395.6億元。

  據統計,2001—2010年,公共財政教育投入從約2700億元增加到約14200億元,年均增長20.2%;教育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重從14.3%提高到15.8%,成為公共財政的第一大支出。

責任編輯: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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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投入
  • 土地出讓
  • 教育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