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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今日實施 單位不繳社保可從銀行賬戶扣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1日 1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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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剛性規定:單位不繳費可強制徵繳

    最靈活舉措:養老、醫療保險異地能“漫遊”   

    最公平“取消”:養老金不再一次性領取

    最盼望政策:社保體系覆蓋城鄉

  7月1日,我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這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首次就社保制度進行立法,其內容涉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從今天起,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將承擔法律責任。針對這些市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這些新法規進行了解讀。

  最剛性規定:單位不繳費可強制徵繳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帳戶餘額少於應繳納的社保經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不提供擔保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解讀:用人單位欠繳員工保險費的問題,一直備受關注。部分用人單位的確存在經營困難、頻臨破産等客觀原因,無力繳納,但是也有一些用人單位保險意識淡薄,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保險徵繳缺少強制手段,社保徵收機關對惡意欠費單位束手無策,勞動者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新法賦予了社會保險費強制追繳的權利,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將承擔法律責任。

  最靈活舉措:養老、醫療保險異地能“漫遊”

  《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解讀:比如説,一位市民已經在威海繳納了14年的養老保險,卻因工作調動需要去煙臺工作,按照之前的規定,他需要到煙臺的新單位重新參保,還得再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社會保險法》實施後,他的養老保險將跟著“主人”直接轉到煙臺市社保管理部門,可以繼續參保,只需繼續繳納1年的保險費,就可在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的權益了。醫療保險也是如此,同樣可以異地轉移。這種異地統籌,不僅免去了市民的奔波之苦,減輕社保部門的工作壓力,更主要的是保障了參保人的權益。

  最公平“取消”:養老金不再一次性領取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可以繳費至15年,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關的養老保險待遇。

  解讀:按照此前的規定,養老保險費繳納必須滿15年,且達到退休年齡方可享受待遇;繳費不滿15週年,會被終止養老關係,將個人賬戶退回,即參保人一次性領回個人繳納的8%部分。還有一些地區要求必須連續繳滿15年,不足15年或有間斷情況,參保人也只能一次性領取個人繳納的8%部分。這一辦法,把一部分參保人擋在了社保大門之外,而且一次性領取養老待遇起不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體現社會公平,應該允許按照“多繳多得、少繳少得”原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社會保險法》刪去了“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規定。同時《社會保險法》還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最盼望政策:社保體系覆蓋城鄉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解讀:目前,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主要由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組成,覆蓋了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全體農村居民,唯獨未就業的城鎮居民一直是空白。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國家將於7月1日起開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為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的目標提供了保障。(本報記者 陶相銀 孫麗樂 通訊員 劉元嬌)

責任編輯:焦健

熱詞:

  • 社會保險法
  • 社保制度
  • 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