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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社保賬戶餘額7月1日起可繼承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30日 1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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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社會保險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昨天,《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下簡稱《若干規定》)也由人保部正式對外公佈,並將與社會保險法同日起實施。據此細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離世,其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全部繼承。

  社會保險法中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一,為了使這一規定更具可操作性,《若干規定》中明確了六種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

  此外,《若干規定》中還明確了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餘額繼承辦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離世,其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繼承。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個人賬戶
  • 賬戶餘額
  • 社會保險法
  • 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