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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訴比亞迪加班越多工資越少 回應稱合理合法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30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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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安穎)在比亞迪集團下屬企業比德創展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工作的趙先生發現,公司調整薪酬結構後,雖然每兩星期多加班1天,但工資並未增長。依據新的薪酬計算方式,加班時間越長,薪酬中“附加工資”一項的薪水越少。

  昨日,已從該公司辭職的趙先生,與原東家對簿公堂,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趙先生索要被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4.6萬餘元。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告

  加班越多工資越少

  趙先生在庭上稱,他于2007年11月入職被告公司,擔任某部門技術人員。2008年7月起,被告公司實行大小周輪換制,即每兩周有一個週六強制上班,薪酬結構因此調整。調整後的員工月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附加工資和加班費組成,而附加工資一項的計算方式,是一個繁瑣的計算公式,其中包含十多個字母系數。

  趙先生説,根據這個計算公式,加班越多,附加工資一項就越少。實行新的薪酬計算方式後,雖然加班費多了,但附加工資少了,月工資與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時一樣多,即週六加班,未獲得報酬。同時,平時的“延時加班”也不被計入加班費,而是作為“工作努力度”計入績效工資指數。

  庭上,趙先生介紹,公司的這種薪酬方式終止于2010年3月,公司要求員工在相關協議中承認依據公式發放工資合法。當年7月,他在公司存在剋扣工資和加班費的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與他出於相同原因辭職的員工有幾十人。此後,他決定討薪。

  原告方當庭提交了,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變更書、工資表、考勤表、工資打卡記錄等13項證據,以證明己方觀點。

  被告

  薪資調整合理合法

  答辯階段,被告公司認為,公司並未拖欠原告的工資和加班費,公司提供的工資明細可以證明已依法支付了原告工資和加班費。

  庭上,被告公司介紹,調整目的是為了與比亞迪集團一致,同時,利用新的薪酬制度,區分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薪酬與員工績效挂鉤。始於2008年7月的薪酬調整,是基於平等自願基礎之上的,已與員工重新簽訂了合同,薪酬結構調整得到了原告的認可,雙方不存在爭議。

  另外,被告公司稱,原告提供的工資表上“加班費”一項可以證明,公司的確發放了加班費,該加班費是指“雙休日加班工資”,不是“延時加班補償”。

  被告方稱,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進行薪酬結構調整合理合法。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加班費
  • 附加工資
  • 員工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