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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原副市長斂財上億過堂 自稱對得起人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1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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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是殺人不見血的刀,是魔鬼”──這句話不是詩歌也不是哲語,這是楊光亮在受審時的開場白。今天上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原中共茂名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光亮涉嫌受賄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楊光亮對起訴罪名和事實不僅表示認罪,在最後陳述階段甚至還哭出了聲。記者旁聽了該案的庭審。

  楊光亮案件由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議,今日的開庭,吸引了眾多的媒體記者和普通群眾到現場旁聽。有80多個座位的廣州中院第二法庭的旁聽席上座無虛席,其中有廣州中院專門邀請參加旁聽的20多位廣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上午9:15,隨著法官法槌敲落,全場肅靜,楊光亮案一審正式開庭。楊光亮穿著綠色的看守所囚服走進了法庭。記者發現,楊光亮氣色不錯,情緒平靜。

  記者了解到,上世紀80年代,楊光亮從茂名市電白縣大榜公社“起家”,隨後一路晉陞,歷任電白縣羊角區委副書記、區長,電白縣副縣長、縣長、書記,茂名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

  儘管此前人們對楊光亮的犯罪事實有所了解,但當公訴人逐一列舉楊光亮的受賄事實時,楊光亮受賄的數額之巨、次數之多、行賄人的職位之高(名單中有時任茂名市相關縣、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一把手”),令旁聽席裏不時響起旁聽者得驚呼。

  涉嫌受賄人民幣1048余萬元、港幣200萬元;涉案不明來源財産折合人民幣3464萬餘元、歐元2.4萬元──這是楊光亮的貪腐清單。據此,檢察機關起訴楊光亮的罪名是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

  公訴人在庭上指控,1992年至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多達19宗,其中包括:

  2008年底至2009年初,楊光亮接受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的請托,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解決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黃某向楊光亮承諾待該項目完工後給予楊光亮人民幣500萬元,並於2009年5月出具了向楊光亮借款人民幣500萬元的借據一張交給楊光亮。2007年至2008年,為與楊光亮搞好關係以便得到生意上的關照,黃某以出資幫助楊光亮裝修房屋、拜年等名義,分三次送給楊光亮人民幣共計50萬元。

  2007年初,為與楊光亮搞好關係以便得到生意上的關照,茂名市偉恒地産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和茂名市遠航化工有限公司經理黃某以支持楊光亮競爭茂名市市長的名義,分別送給楊光亮港幣100萬元,共計港幣200萬元。2008年底至2009年初,楊光亮接受柯某和黃某的請托,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解決柯某和黃某就出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楊光亮于2009年5、6月間先後收受黃某送給的人民幣50萬元、柯某送給的人民幣100萬元。

  2006年至2009年,楊光亮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茂名市東園大酒店總經理譚某容、茂名市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某的請托,對上述酒店批示減免價格調節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關照,分別收受上述兩人送給的人民幣總計60萬元。

  1993年至1995年,楊光亮在擔任茂名市電白縣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馮某承接電白縣國道325線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2008年底,楊光亮欲購買天陽公司開發的電白縣聚龍灣小區的兩棟別墅,遂向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馮某提出以每棟人民幣50萬元的低價成交。為感謝楊光亮之前對其承接工程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馮某將上述兩棟別墅以每棟人民幣50萬元的低價賣給了楊光亮。經查,上述兩棟別墅的市場價單價為人民幣67.8829萬元,兩棟別墅的實際售價與市場價的差額為人民幣35.7658萬元。

  2007年,楊光亮以人民幣50萬元出資入股茂名幸福餐飲名店,在應佔10%股份的情況下,該店負責人朱某飛另送給楊光亮10%的乾股(價值人民幣50萬元),楊光亮將部分公務接待安排在酒店,並於2009年批示減免了該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

  經公訴人認定,楊光亮利用職權為企業謀取利益而收受紅包禮金及財物34次,折合共計人民幣860多萬元(867.7658萬元),港幣200萬元,行賄企業8家。另外,在2003年至2009年期間,茂名市一些單位為得到楊光亮在財政經費方面的關照,相關單位負責人分別分多次送給楊光亮合共人民幣175.8萬元;1994年至1998年,電白縣財政局為得到楊光亮對電白縣財政局工作方面的關照,分五次送給楊光亮人民幣共計5萬元。

  公訴人同時指出,辦案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共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産折合共計人民幣4998.362327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332.809081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外,楊光亮有折合人民幣34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産不能説明來源。

  公訴機關認為,楊光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楊光亮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依法應當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對楊光亮應當數罪並罰。

  在今天的庭審中,楊光亮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這十多項受賄事實均表示“認罪伏法”,只對其中某些指控內容提出了異議。

  楊光亮稱,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確實寫了500萬的借條給他,但這筆錢他至今沒收到。楊光亮回憶説,借條是另一人陳某讓黃某寫的,當時陳某向他表示“等第二年這塊土地産生經濟效益賺錢了,再讓黃某把錢給楊光亮。”楊光亮在庭上説:“黃某本人沒跟我説過這話。”

  因此,此筆500萬是事實受賄還是受賄未遂成為下午法庭辯論時的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對於在財政經費方面給予多個部門關照的受賄指控,楊光亮辯稱,自己當時主管財政工作,對相關領域的財政支持,主觀願望是好的,客觀上也達到了效果。楊光亮表示,劃撥款項全部經過財政專戶,他本人沒有違規。

  庭審中記者了解到,楊光亮為了防止被查處,楊光亮其實一早就有準備。其本人製作了兩個假身份證,一個化名姓譚,一個乾脆用了他大舅子的名字,但是自己的照片。另外,楊的老婆和兒子都各有個一個假身份證。

  “年過半百深陷囹圄,我壯志未酬身先死……”庭審中,楊光亮頗為感慨自己的“遭遇”,甚至還咏了四句詩歌。到了最後陳述階段,楊光亮更是一度哽咽説不出話,隨後還哭出了聲。不過記者仔細從法庭內設置的視頻大屏幕上發現,他並沒有掉眼淚。

  在陳述的最後階段,楊光亮竟然表示:“雖然我犯罪了,但是,我還是對得起茂名人民的,畢竟這麼多年我的工作還是盡心盡力的,也為茂名的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付出了自己的心血。”

  至今天下午17時,該案的庭審全部結束,由於楊的認罪,本來預期兩天的庭審僅用了一天就全部完成。據悉,該案將在審理完畢後另行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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